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约定过试用期,当劳动者岗位变换、续订劳动合同或再次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该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与这位劳动者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