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方式,司法实践中是不予认可的。虽然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但并不能改变补签之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所以,若公司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该法律规定的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采取了一种“倒签”或“补签”合同的方式,试图进行法律责任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