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湖南岳阳发生了一件让人很不舒服的事情。
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儿,在电梯里故意对着一个小女孩儿裸露下体,而且还是两次。
电梯视频监控是不容置疑的证据,而且邻居说这个孩子干这样的事情不是一次两次了。
我相信,就按照现在的技术手段,找到这个男孩儿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是如何处置他。
他还是个孩子。
大人没办法他,只能报警,但警察又能如何呢?
这样的事情,法律又能如何呢?
我不喜欢讨论社会的是是非非,也并不熟悉法律规定,但从朴素的情感上来说,真的不能接受这样的事情,也不能接受这孩子不被严肃处理。
我知道他还是个孩子,但谁也不能否认他的行为是犯罪。
怎么能因为“身份”而消除他“犯罪”的事实呢?
如果这样都可以,那就说明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恤幼”,绝对不是无条件的“骄纵”。
在书中曾经记载过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杀人者才9岁,按照当时律令,10岁以下犯罪是可以“宽宥”的。
但案件最终结果没有“宽宥”他,因为法律得到了解释:
“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声请。”
也就是说,如果行凶者和受害者之间相差3岁以内,就直接判绞刑,而且不得上“声请”。
这才是正常的法律,不是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
但如果一个孩子,公然对一个女孩子裸露下体,而且不是一次两次,却不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又从哪儿感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呢?
我始终相信世界是美好的,像一个花园一样。
花园之所以是漂亮的,是因为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花花草草。
但很多人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如果一个花园想要保持漂亮的样子,就必须要果断除掉那些顽劣的杂草。
恶之不除,善之不彰。不就是这个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