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东平
关于某房地产公司已构成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及制造危困状况实施不公平交易的认定与业主要求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的法律依据综合论述
一、某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的全面认定
(一)实际违约
事实描述:自2020年11月起,某房地产公司公然违背与业主签订的月供给付协议,故意停止支付月供,严重破坏了合同的执行基础,给业主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依法应承担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
重点强调:预期违约严重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尤其在合同有效期内,其影响更为深远。
事实描述: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仅实际违约,还通过发布月供折价换房方案并大幅提高房价,明确表露出不履行原合同支付义务的意图。此外,该公司大量出卖土地、砍伐名贵树种,导致大量资金流入却无偿还月供的迹象,这些行为进一步加剧了预期违约的实现步伐,并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令人担忧的是,有证据表明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提供了庇护,这进一步加剧了业主的困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业主有权在此情况下提前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法官的庇护行为不仅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也助长了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气焰,应受到严肃查处。
(三)根本违约
事实描述:某房地产公司的持续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同权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拒绝支付月供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基本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关系陷入僵局。
法律依据: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合同解除,但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触及根本违约的底线。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更为严厉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
二、某房地产公司制造危困状况实施不公平交易的认定
事实描述:某房地产公司在业主面临经济困境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业主的弱势地位,推出不合理的“折月供45%换房”方案,并以远高于市场价的房价进行交易。对于无法换房的业主,该公司只提供以25%的低价出售已折价45%的月供的选项,导致业主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某房地产公司利用业主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双方之间的交易显失公平。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交易行为,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官的庇护行为在此类不公平交易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业主要求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的法律依据
(一)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某房地产公司严重违约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以恢复合同的平衡和公平。
(二)预期利益保护
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业主无法依合同预期获得稳定的月供收入,进而影响其生活品质和未来发展。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可有效弥补业主的预期利益损失,确保其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
(三)避免损失扩大
鉴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持续性、加剧性和不确定性,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能够彻底切断与该公司的合同关系,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更大损失。同时,这也是对法官庇护行为的一种警示,提醒司法系统应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秉持公正立场,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并制造危困状况实施不公平交易。业主有权要求一次性提前给付全部剩余月供,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系统应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秉持公正立场,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于法官的庇护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