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头条新闻上关于漯河交通事故审判法官被害案真是太热了,我也跟着凑热闹。后来发现,很多发言的人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与相关知识根本都不了解,都是在那臆测,凭自己的主观想法来推论事实。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国家在这方面的宣传做不够。如果能把事故处理流程好好宣讲一下,把法官判案的依据和参照法律和规范给讲一下,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述一下,甚至在官网上将百姓们的疑问给解答一下,没准儿大家对法官的看法就会公正一些。
昨天我谈论了一下和解与诉讼的利弊,收入我的合集《交通事故处理整个流程》,这个流程有助于大家理解漯河交通事故法官的判案。如果我家没有发生我母亲的交通事故,如果我没有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与保险知识,并写下我的心得与笔记,估计我同大伙一样,会认为法官有偏心眼,受了人情。实际上别人法官判案还是公正,有法可依。但是没有人对党某进行心理疏导,让此人钻了牛角尖,这应是法律的缺失与漏洞。
今天谈下和解的条件。
哪些情况下,可以选择“和解”呢?如果你的伤很轻,明显构不成伤残等级,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
如果你的伤很重,特别是涉及骨折或神经损伤的,将来必然会有后遗症,而且家上有老,下有小,通过诉讼会比较有保障。因为很多赔偿款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不必担心拿不到钱;其次万一留下后遗症,将来还可以继续找他;第三,一般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比和解所获得的赔偿额高很多,至少在数万元。
能够“和解”的案件,大多有如下特点:车主承担了全部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的伙食费,并且为人和善,通情达理,而且在3个月内明确表示希望“和解”,向受害人提出了具体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
如果你遇到的车主方不具备上述特点,那么还是建议你:趁早放弃和解的幻想,避免浪费时间,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和诉讼时效!有些车主,根本就是利用和解来拖延时间,达到你评不上伤残等级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何况,进入诉讼程序后,你仍然可以随时进行和解,而且把握了和解的主动权!
有些人家里人被撞死了,按理可以拿到赔偿20-30万元。他和解时却仅要了10万元,就因为他觉得现货不如现款,现款不如现拿,拿到钱心里就踏实了。可是他的要求还是被车方拒绝了。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没到场,他没法做主。车方意见是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多少,他就给多少。而且保险公司是外地的,一直不派人过来签字,最后多次和解都没成功。因车方与保险公司均在外地,受害人还是选择执行前和解结案,从车方那里拿了15万元赔偿终结该案。实际上该案执行并不存在问题,为何受害人要做如此大的让步?更何况该受害人并非有钱人。只能说受害人过于急迫拿到赔款,他只想快,现款不如现拿是他的信条。
如果受害人最终选择和解,一定要有个度,不要放弃自己太多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和解理解成就是拿钱,拿现钱,拿快钱,而不管最终赔偿款是多少。这又能等多长时间呢,从交通事故案发起,到执行拿到钱,顶多一年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