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今天笔者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标题为《国企回应“离岗16年员工被找到”:经培训能胜任可上岗,直接辞退不合法》。新闻的大意是国企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有四名一线生产人员十六年没有到公司上班,后来被媒体“找到”并由公司通知回企业上班,记者联系到已经离岗16年的张某某,张某某表示21日也就是下周一回公司上班。
当这条新闻曝光之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当然我想关注最多的就是在私企上班的广大劳动者了。他们心里会有这个疑问:难道我们与国企业员工不是共用一套《劳动法》?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呢?而我心里也有几个问题,希望广大网友们能解开我的疑惑,在此先表示感谢!
问题一,作为国企来说,这四个已经离岗十几年的员工肯定是已经与吉林阳泉饮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而公司肯定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可这几名员工显然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未及时返岗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可为什么这家公司说不能直接辞退?难道在国企上班就不能辞退?
问题二,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尝试多种方式一直联系不到这几个人,实际上只要是在人资部干过的都知道,如果要想找到公司的员工是比较简单的,只是很多时候没有必要而已。其一,可以通过本人在简历上及劳动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和紧急联系人方式,其二可以通过车间工友联系,其三,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身份证上和简历上提供的地址联系当地村委或者派出所去帮助查找。
只不过,作为公司一方根本不需要这样去操作。只需要在员工无故离岗通过预留电话联系不上后,就可以发EMS或者在媒体发布公告告之最后到岗日期,如果发出EMS及公布后30日仍没有到岗的,公司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些事情应该是员工离岗联系不上之后的一周内就应该要开始处理的,为什么要等十几来才处理?其次,既然这些劳动者十几年都没有主动联系公司,就足以说明他们不需要这份工作,为什么还要让他们回去上班?难道所有的国企都有这么人性化的吗?
问题三,从公司的角度来考虑,这四个人已经离开了岗位十几年了,企业肯定是经历了一些变化,比如生产设备的变化,作业流程的变化等等,对于已经离开了十几年的他们来说能适应吗?而且既然已经离开公司十几年,年龄增加了十几岁,体能方面肯定会有所下降。对于一些普通岗位来说是否还能胜任?为什么不考虑录用现在很多失业的年轻人,而要考虑继续任用已经十几年不在岗的老员工?这难道不是与正常的逻辑相违背?再说了,如果真有必要让四个失业的毕业生来顶替他们的岗位工作,也给社会减轻一些压力,如果没有必要,为什么不干脆解除这四人的劳动关系?以减轻公司的账务支出,难道公司管理者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或者说这些钱本来就是国家的,他们一点都不心疼?还是我太愚钝了根本理解不了他们的做法?请大家指教一下!
问题四,在原新闻里提到,公司是为了响应专项整治的号召才发公告通知这四个人来上班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专项整治的号召,是不是就永远不会通知这四个人了,然后就让这个问题一直遗留下去?
问题五,我发现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就是在国企干活可以靠混,他们还可以充分得到劳动法的保障,绝大部分可以实现五天八小时制,而在私企上班就得拼命,996是常态,只有少部分的企业和少部分的岗位能实现五天八小时工作制。更为可怜的是很多企业的加班是免费的,但作为打工人也不得不干,也不能去劳动部门投诉,因为投诉就会失去工作,不干就无法生存。这种现象还要持续多久呢?
不知道针对这则新闻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想问的,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一起来讨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