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几天发了一篇有关国家税法规定的国家税法承认的纳税人的文章,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说消费者都是纳税人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但很多人都反对,认为只要是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就是纳税人。就是没有直接向国家纳税,也是间接承担了税收,所以也是纳税人。
今天又看到一篇网友发的文章,提到了他们的摊位费要3000元,很多想租摊位的商户为摊位费太高承担不起而苦恼,网友们的各抒己见议论纷纷,有的觉得每个月收3000摊位费还可以赚钱,有的人认为上缴摊位费太多,商户会因为承担不了亏损而倒闭,影响整个商场的贸易,所以摊位费不应该收这么多。
我们在这里不讨论每个月出3000元租一个摊位是否值得,只是从收取的摊位费是谁缴的,来谈一下什么是真正的国家税法承认的纳税人。
现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声称只要是消费者就是国家的纳税人,根本没有向国家纳税,靠吃国家补贴的人过日子的人;甚至全靠吃国家财政补贴的低保户、五保户也声称自己是对于国家有重大贡献的消费者间接纳税人,甚至有人声称所有的税收都是消费者向国家上缴的。这完全抹杀了真正对于国家有贡献的全国工商业企业和职工、以及向国家直接缴纳税人工商税的个体户工商户对国家的贡献。没有向国家纳税的人,反而以自己是消费者的身份,认为自己就是对国家有巨大贡献的纳税人,认为这些税收最后要转嫁给消费者,所以自己作为消费者就是向国家纳税,而不是工商业企业和职工向国家纳税,以自己是消费者纳税人作为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发放养老金。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承担税收和纳税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纳税人是国家可以直接收到你上缴税收的人,而承担了税收的人,国家是收不到你的间接缴税的。如果全国工商业企业,职工,商家不直接向国家缴纳税收,都去当间接纳税的消费者,国家财政是收不到税收的,是会很快垮台的。所以国家增值税法明文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销售,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是消费者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结合上面的摊位被收缴的例子来看,声称自己承担了税收,税就是自己上缴的人,按照他们的理论观点和逻辑。可以认为摊位费是由消费者上缴的,因为摊位费最后肯定也是打到商家卖商品的价格里面,由消费者承担的。
但只要不是故意装傻充愣的人都知道,你承担了摊位费的消费者,肯定不是向出租摊位的开发商上缴摊位费的人。向建设出租摊位的开发商上缴摊位费的,一定只能是租摊位的商家。
对于消费者来说,你购买了商品,就证明你承认你购买商品付出的钱,对于你购买的商品价格来说是值得的。至于付出的购买商品的价格里面,有多少承担的水电费,有多少是承担的摊位费,有多少是商家的利润,与你消费者没有一分钱关系。
如果摊位费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就变成了消费者上缴的。那么摊位费的高低,对于租摊位费的商家来说,不是没有意义吗?不管租金高低都可以去租摊位,因为最后都会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但事实上是,这些摊位费是商家必须通过卖商品赚钱以后实实在在出钱上缴给摊位出租开发商的。而消费者是绝对不会为商户上缴摊位费的。摊位租金太高,商户他挣不够上缴摊位费的钱,是要实实在在的亏本垮台的,是不可能由消费者来承担他亏本垮台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以上面的摊位费的例子可以非常清楚的说明,承担摊位费和上缴摊位费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同样的道理,承担了税收和直接向国家的纳税,也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声称只要是消费者,就是对于国家有巨大贡献的纳税人,甚至有人声称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全部要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国家的全部税收都是消费者上缴的,就更是自欺欺人的笑话了。
国家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什么是该种税的纳税人,只有国家税法规定的,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直接向国家缴纳税收,国家能够收到你缴纳的税收的人,才是国家税法承认的真正的纳税人。
当然这篇文章可能还是会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甚至会有一些根本没有向国家纳税,全靠吃国家财政补贴过日子的人的谩骂,因为那样会抹杀了他们对国家的所谓贡献。但事实就是事实,国家法律规定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税收的基本原理就是这样,承担了税收的人只能是负担了税收的“负税人”,而真正直接向国家纳税,国家能够收到你缴纳的税收的人,只能是税法规定的直接的纳税人,而不是一些人声称的所谓的自己是消费者,国家的工商业税转嫁给自己承担了,所以工商业企业和职工上缴国家的税收,是自己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工业商品上缴国家的,自己就是国家工商业税的纳税人。而真正直接上缴国家工商业税的企业和职工,反而不是国家的工商业税的纳税人了,这不完全是属于颠倒黑白的胡搅蛮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