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难在哪里?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0-31 02:17:26
#律师来帮忙# 羁押场所简称“监所”,公安机关归口管理的监所为看守所、 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安康医院。自1983年监狱与劳教从公安分离并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以来,关于公安监所管理体制的改革争议不断。2009年云南晋宁看守所“躲猫猫”事件后,社会各界对看守所改革的呼声高涨,特别是看守所是否应从公安机关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再次兴起,涵盖了监所管理理念转变、科学管理以及内部改革创新等多个方面,改革议题已超越看守所的归属问题。 关于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议主要集中是否应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中分离,以及如何推动公安监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两个方面。支持分离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既负责侦查又掌管羁押,使看守所缺乏中立性,难以在刑事案件中有效监督侦查行为,并可能助长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疑犯死亡事件进一步加剧了对看守所管理的质疑,认为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能够防止侦查与羁押职能交叉带来的权力滥用,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已有较为成熟的狱政管理经验,能够更好地履行看守所的监管职责。 对于看守所是否应从公安系统分离,也有不同的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媒体对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过度炒作忽略了现实问题,且西方国家的监所管理同样面临类似挑战,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分离看守所就是解决方案。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发,犯罪率高,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分离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打击犯罪。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源在于办案单位,而非看守所。分离看守所的司法成本过高,且目前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无力承担此职能。此外,公安系统依赖监所数据库为打击犯罪提供支持,分离看守所可能削弱公安情报体系对社会治安的维护。 在公安监所管理体制内部改革方面,主要涉及两点。一是目前公安监所管理格局需要改革。由于公安机关的警力集中于侦查和治安等核心工作,监管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且警力不足。通过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康医院的管理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不仅可以缓解公安警力不足的问题,也能借助司法行政系统丰富的管理经验,更好地进行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矫正。二是公安监管内部的机制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公安监管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加强监管监督以及提升科学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推动了监管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看守所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以避免侦查官员对在押嫌疑人施加不当压力。西方国家的审前羁押场所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将未决犯关押在监狱内,由地方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确保已决犯和未决犯分开关押;第二种,法国采取附属法院的模式,由法院直接管辖看守所;第三种,日本采用代管模式,尽管法律规定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警察机关被允许临时管理部分羁押场所。总体来看,除了日本外,西方主要国家的审前羁押场所都与警察机关分离,保持中立,专注于羁押职能。 关于我国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一是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实行“侦羁分离”,但公安机关放权的难度较大;二是设置独立羁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或其他机构负责未决犯羁押,但这一方案在我国体制下难以实施;三是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拘留由公安管理,逮捕后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但在拘留期间仍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等问题,无法根本解决现有弊端。尽管不同方案各有利弊,学者普遍认为,监所管理改革应秉持安全、文明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当前最为可行的方式是在维持现有体制不变之下,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优化公安监所管理。 近年来,国家加大经费投入,改善了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饮食、居住和医疗条件,特别是通过医疗卫生社会化改革,显著提升了在押人员的健康保障,减少了因病死亡的事件。同时,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的防控机制得到完善,通过加强监控和隔离措施,有效减少了非正常死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权得到保障,监所通过扩建会见室、推广网络视频会见等方式提高了会见的便捷性。此外,全国监所逐步向社会开放,提升了透明度,增进了公众对监管工作的信任。调查显示,大多数在押人员支持社会开放,认为有助于沟通和回归社会,但也有少部分人担心形式化开放,呼吁更注重对其尊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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