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列车上3次猥亵邻座女子,同行妻子气得狂扇丈夫耳光

人间靳说 2023-09-25 07:07:01

咸猪手是一种让人们非常厌恶行为,经常在高铁,拥挤的公共汽车上出现这种人。

对于能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人们都是一致的深恶痛绝。毕竟这种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文明,以及被猥亵者的切实利益。

如今在一座高铁上,又出现了一位咸猪手,他的下场,又将如何?

前段时间,由池州来往南京的一辆高铁上,一名年轻的女孩小李正趴在桌子上休息。

与此同时,小李的身边也趴着一名男子。他看似在休息,实则打量着小李。

在他的视角中,小李已经睡过去了,于是这名男子就放轻动作向小李摸去。

可是,才刚摸到小李的胳膊,她就惊醒了。

这名男子似乎也没有想到小李的反应力如此迅捷,他只好轻轻放下手 ,做出无事的姿态。

可小李切实的感觉到自己的胳膊被人摸了,于是告诉了朋友。

朋友也看了小李旁边的那名男子,说道:“可能是睡觉不小心的吧,快睡吧,很困了。”

小李这才继续趴下去,可是又过不久,小李能感觉到座位发出响声,能感觉到旁边的那个男子在靠近她。

于是小李就将一瓶水放在了两人的位置中间隔开,意思是自己已经知道是他干的了,让他适可而止。

本来小李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道这名男子死性不改,反而更大胆地向小李伸出了手。

这下肯定是不能再忍了,一味的忍让只会让坏人更加嚣张。于是小李报了警,静静等待警方的到来。

可是没想到这男子跑的倒是挺快,在乘务员和乘警到来之前就已经逃走。

再加上这名男子是趴着睡觉,又是半夜,小李也看不清楚面部特征,这下就有点难找了。

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即将到达南京站时,乘警终于找到了变换衣物的谭某(化名)。

原来谭某看见小李离开了座位,就知道事情已经败露,小李已经报警。

于是就换去衣物,躲到了别的车厢。以为这样就能瞒过乘警顺利下站。

很可惜,最终还是被抓捕归案。

在乘警将谭某带下火车时,谭某的妻子和孩子也随即下车。

知道了事情经过的谭某妻子,勃然大怒,直接在地铁站上狂扇谭某耳光。

一边扇耳光一边还骂骂咧咧,连乘警都拦不住。

幸好南京警方及时到场,将谭某带走审讯。

在审讯室中,谭某坦白了一切:

原来他和妻子买的是分开的票,他自己本来趴在桌子上休息。

但是后来看到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孩坐在了他旁边的位置上,于是就心生歹意。

心想这女孩睡的这么沉,再加上天黑,肯定没人能注意到,就对那名女孩,也就是小李使用了咸猪手。

目前,谭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南京警方采取刑事措施,案件正在推动中。

案件分析:

就本案而言,小李只是在高铁上趴桌休息,因为年轻漂亮,被坐在旁边的谭某猥亵,并且小李已经警告过谭某,谭某仍不死心。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手段胁迫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对妇女、儿童进行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本案而言,谭某在小李多次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放弃进行猥亵。

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小李的人身利益,等待谭某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而谭某的罪名:强制猥亵罪,那么这“强制”的意思是否为“强行对妇女进行猥亵”?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又有何不同?

强制猥亵罪,关键就在于一个“强制”,也就是说,是在完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对妇女进行猥亵。

也就是说,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指的是精神上的强制,使用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进行猥亵。比如重病,醉酒,熟睡或者昏迷等状态下的妇女被猥亵了。

我们统一认定本质上违背妇女意志的,其手段是属于“暴力胁迫”手段的,都可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那么,就本案而言,小李在熟睡的情况下,谭某三番两次地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罪状。

如若不是小李最后报警,事态将会怎样发展还说不定。

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听起来都是侵犯了都是受害者的性自由权,但是其中还是有着四点不同。

第一就是犯罪客体不同:

首先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进行性交的自由权,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罪;

而强制猥亵罪则是侵害了除却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选择,也就是说,除却性交外的一些身体接触。

第二就是犯罪对象的不同:

我国的强奸罪的受案对象仅限于女性,而强制猥亵罪没有受案对象的限制。

第三是犯罪客观的不同:

二者的前提都是违反妇女意愿,但是强奸罪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使妇女不敢无法反抗而对妇女进行强奸。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行为,与受害者发生除性交以外的其他动作。

第四是犯罪目的的不同:

强奸罪很明显,是以强奸妇女为目的,而强制猥亵罪,大概率是为了满足犯罪者的癖好或者那一丝上头的心。

就本案而言,谭某对小李的所作所为,并不是一句“看她年轻漂亮,冲动了。”就能结束的,如果小李因为害怕没有报警,那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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