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闵先生等人入职了一家健身中心,可是刚刚已入职就被签署了贷款合同,据闵先生介绍,在去年的时候,通过这家健身中心的老师得知,这里可以安排工作,工资也很高,少则五六千一个月,多则上万。
听到于是就办理了入职,并贷了款,闵先生质疑为何要贷款时,对方解释称要考证,并签署了就业协议书和入学合同,可是待培训结束后,健身中心并没有按照承诺给介绍好的工作,闵先生认为是遭遇了坑蒙拐骗,而且不仅自己遭遇了被贷款,同时还有几十多名学员也遭遇贷款。于是在记者的陪同下,学员和记者一起来到了健身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称没有承诺要包一个月6千以上的工资,合同也没有体现。上岗之后,也要看个人的能力。
可是就在这时,健身中心负责人突然出现,对记者进行了推搡,并将摄像机抢了过来,随后便报了警,不仅如此,此后还将记者电话抢了过来,在民警的介入之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把摄像机还给了记者,闵先生等人称,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其实,闵先生根本不是入职一家企业,而是进入了一家培训机构,以此通过培训后,得到健身教练等相关的资格资质,以此进入这个行业挣钱。
正是由于健身中心与闵先生等人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和入学合同,那么闵先生贷款这个事情,就是以贷款支付了学费。
既然如此,健身中心也必须承担起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即将闵先生等人培训合格后,推荐到承诺资薪的岗位,如果没有办到,就是违约行为。
可是,可是健身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称没有承诺要包一个月6千以上的工资,合同也没有体现。这其实不得不让人怀疑健身中心以收取高昂的学费为目的,虚假告知学员信息,让学员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往轻里说,这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对此闵先生等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往重里讲,这有可能会涉嫌到合同诈骗罪的问题,相关人员将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健身机构负责人推搡记者,并抢夺记者的摄像机的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比如《民法典》规定了新闻媒体为了报道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权的,对此就不构成侵权。
目前,闵先生等人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希望最终法律能够为他们撑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