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一民警王某实名举报当地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人马某,根据王某反映,2002年时,王某执勤对一辆大货车盘问,大货车司机拒绝检查,驾车逃离,致王某被货车碾压受伤。
2021年,货车司机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涉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伤情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王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被另外一鉴定所鉴定为四处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二级,目前当地司法局表示对其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从王某反映的问题来看,执勤时被大货车冲撞,那么大货车司机的做法,就是一种妨碍公务行为了,而冲撞又导致了民警王某受了重伤,那么大货车司机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这就要看大货车司机的具体行为了,即是在逃避检查而故意冲撞,从而导致了警员受伤的后果。
根据刑法理论,大货车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但是到底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责任还是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责任,还是要看伤情。
暴力程度限于致人轻伤及以下伤情,即妨害公务罪可以包容轻伤害后果,但是,如果为逃避检查而强行冲卡,在冲卡过程中撞伤执法人员,主观方面其并不是积极追求伤害执法人员的后果,但是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却是一种放任的心态。
如果造成了重伤以上的后果,对此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重伤害)来处理。
两个鉴定机构都做出了重伤二级的鉴定,那么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大货车司机都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既然都在这个量刑幅度,为何警员王某又实名举报?
其实,一处重伤二级还是两处重伤二级,在具体的量刑环节,还是有区别的,即每多一处重伤,在量刑方面会适当增加几个月不等的刑期,而王某在不同的鉴定所鉴定差了三处重伤,因此在量刑方面,对大货车司机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王某是在2021年进行的鉴定,已经过去了近20年,其实在鉴定层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些伤情是需要看恢复情况的,即虽然事发时造成的伤情可能是轻伤,但是如果恢复的好,鉴定后有可能是轻微伤,因此王某的伤情是否只是以事发时为依据,还是需要考虑后续恢复情况,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当然,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王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如果查证属实,不排除鉴定中心主任和直接鉴定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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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