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能否采脂问题的批复
闽林策〔2008〕10号
安溪县林业局:
你局《关于生态公益林能否采脂的请示》(安林〔2008〕71号)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原国家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护好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松树资源,根据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程度,以下区域的松树禁止采脂:
(一)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林木,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点)的林木等属于严格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中的松树;
(二)风景林、母树林和沿海基干林带中的松树;
(三)胸径不到20厘米的松树;
(四)生长不良、针叶枯黄、病虫害严重的松树。
(五)天然林分中的松树。
二、为增加林权所有者收入,允许对以上禁采区以外的人工生态公益林中的松树,按照松脂采集规程进行采脂。
三、请你局采取措施加强采脂监管,对违法和违反采脂规程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福建省林业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