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高级合伙人,黑恶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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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恶势力犯罪辩护二:从实务案例看恶势力犯罪的12种有效辩护点(上)》中,笔者总结了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的7大有效辩护点,本文将从重点不符合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上总结第8—12项有效辩护点点。
8、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法条依据:《恶势力意见》第5条,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实务案例:2019年09月04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刑初213号刘某、姜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刑终141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
裁判要点: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9、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危害性特征
法条依据:《恶势力意见》第5条
实务案例:2019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213号张某、马某、马1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2020)新01刑终62号维持
裁判要点:从被告人索要债务的性质来看,前三起的事实均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确定为合法债务,第四起的债务性质也与其相同,所以此案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10、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危害性特征
法条依据:《恶势力意见》第8条,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实务案例:2019年12月20日勉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5刑初56号刘某某,喻某,居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本案中,上述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具有在一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认定。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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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危害性特征
法条依据:《恶势力意见》第10条,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实务案例:2019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213号张某、马某、马1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2020)新01刑终62号维持
裁判要点:从该案的犯罪事实上来看,前三起案件的纠集者为被告人张某某和马某,第四起为临时遇见而发生,事先无准备和预谋;但该案犯罪时间均发生在2016年7月-11月之间的四个月之内。所以综合该案的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索要合法债务时,索债对向特定,时间明显较短,未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达到恶势力案件程度。
12、特别说明:全部或者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比较慎重
法条依据:《恶势力意见》第12条,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辩护方向:在上述情况下,法院认定比较慎重,因此可以结合其他特征进行充分论证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实务案例:2019年6月5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3刑初68号钱家飞、钱国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一、控辩双方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的问题,本院作如下评判。首先,本案被告人钱家飞、钱国元、钱家正、钱某12的年龄均为老年人,而依据查证事实和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他们为首要分子。依据相关规定: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时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老毛村村民对“杨家田”地块的权属存在争议,而该地块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虽然进行了确权,但老毛某有异议才引发本案,故本案属于事出有因。依据相关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再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恶势力的本质特征在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就本案而言,老毛村村民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暴力行为不明显,也未针对工作人员和群众实施身体伤害行为。换言之,在整个事件中老毛村村民的犯罪手段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他们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给政府施压,故本案并不具有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最后,本案属于聚众型犯罪,法律已经对参与者作出否定性评价。若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等于将老毛村整个村子贴上“恶势力”的标签,并不利于两个村子日后的发展和相处,故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也不宜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综上所述,本案不完全具备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控方的上述指控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予以更正。
笔者后面将有更多系列实务文章,敬请关注。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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