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2月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3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第二章 汇算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至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第三章 汇算办理及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第十八条 在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的,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退税。
纳税人汇算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退税。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请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在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更正申报或者提供资料后申请退税:
(一)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补税的;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下步拟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改变了实施近40年之久的分类征税模式,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统一适用3%-45%七档超额累进税率。2019-2023年度的五次汇算,每年税务部门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对汇算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资料留存、受理机关、退(补)税办理等进行明确,并逐年优化汇算服务措施,推出优先退税、预约办税等举措,汇算清缴制度的成熟度和稳定性持续增强。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五次汇算整体平稳有序,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办法》,多次研究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范围、汇算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期限、汇算情形等内容。(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汇算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发起异议申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汇算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二十二条至第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扩围。2024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1号),将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至全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在汇算时填报或扣除进行了说明。扩围地区纳税人存在2024年12月份缴存个人养老金情形的,税务部门将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提供个人养老金“一站式”申报服务,纳税人既可以在办理2024年度汇算时扣除,也可以提交给任职受雇单位在扣缴申报2024年12月属期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三)关于汇算预约办理服务。《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汇算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近年来,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个税APP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中下旬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2024年度汇算期间,税务机关将继续提供此项服务,纳税人可在2025年2月21日之后开始预约。
(四)关于优先退税服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五)关于汇算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六)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税务总局
可以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进行对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提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备案。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汇算申报、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