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上午,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化十四建”)门口,一黑衣女子匍匐在地紧紧抱着一名男子的腿哭得撕心裂肺。这位女子是姓房,房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是一名水电工,几年前在中化十四建工作,但至今被欠薪约18万元。
房女士手中还有一份盖有“中化十四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公章的调解协议。这份协议上明确写着:“经协商一致,我司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将我司承建的灌云县四队镇隆兴安置区项目,水电、模板、涂料、瓦工、钢筋等班组工资47.63万元,通过农民工工资代付形式发放至相关人员工资卡内。”然而,直到11月19日,房女士和丈夫他们都没有收到应得的工资,他们这才到“中化十四建”门口讨薪。
房女士的遭遇,无疑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关注。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恶意欠薪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中的侵犯财产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规定的也算完善了,但是现在不仅私企,包工头仍存在恶意欠薪行为,连中化十四建这样的央企都出现了欠薪不还的情况,问题出在哪里?
私企包工头的恶意欠薪行为往往表现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让讨薪者打官司胜了也拿不到钱。而国企的恶意欠薪行为则表现为答应付钱,可就是拖着不兑现。按说这是国家的钱,可是负责的人为什么要拖着不给呢?那么大的国企、央企肯定是不会缺那点钱的,关键是主管这件事的人想要讨薪者上贡,给好处。可这些钱都是讨薪者的辛苦钱,血汗钱,所以讨薪者愿意出的好处费与主管者的胃口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谈不拢就一直拖着就成了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明确了恶意欠薪罪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到劳动者或相关人员的报案、举报后,会依法对恶意欠薪案件展开调查。
也就是说,恶意欠薪罪既可以通过公诉程序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自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这件事情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当地的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及时介入,对中化十四建的相关负责人提起公诉呢? 我感觉很难,大概率是相关部门故作不知,或者私下让中化十四建的负责人尽快解决,能依据法律规律严惩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是近几年,国企也敢恶意欠薪的原因之一:闹大了把钱给你就是了,又不用负任何责任!
恶意欠薪罪入刑后,被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少之又少,把国企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的更是从未听说过。如此的执法力度,又怎么能奢望法律有震慑力呢?
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