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是常见的社交活动,但如果过度饮酒导致死亡,法律上责任如何划分?9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报道了一起典型案件,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案件发生于2023年4月15日,当天化某受邀与陈某、滕某、赵某、李某、马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一家烧烤店聚餐。次日清晨,化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化某的家属随后起诉,指控陈某等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认为他们应对化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达44万余元。
在一审中,法院查明,
由陈某组织。化某到达烧烤店时已表示自己在晚餐时喝过酒,不宜再饮,但陈某依然提供白酒给大家,聚餐过程中李某和马某存在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滕某和赵某护送醉酒的化某回家。法院还发现,化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应避免饮酒的疾病。经鉴定,化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并伴随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法院根据证据作出判断,认为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晓自己的健康状况及饮酒过量的风险。他在晚餐饮酒后仍选择继续饮酒,因此需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虽然并未饮酒,但作为聚会的发起人,明知化某不适宜饮酒却继续提供白酒,李某和马某的劝酒行为也存在一定过失,他们的行为与化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赵某,虽然参加了聚会,但他未劝酒,并在酒后护送化某回家,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化某需承担80%的责任,而陈某、李某和马某三人需按比例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化某家属25万余元。陈某和马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