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企业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自动监测数据未如实公开?属地监管是否缺失?

反诈妖妖灵 2024-12-20 17:00:52

长期以来,位于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西龙镇的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屡被投诉污染严重,给周围居民生活及身体健康带来诸多影响。

4月5日有市民在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群众呼声”栏目反映:“青神县环龙新材料公司经常白天,晚上排放废气、臭气。青神城区经常蔓延一股臭气,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严重隐患”。

眉山市青神县生态环境局对此回复称:“城区内确实偶有异味原因为近期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冷却塔温度过高,产生烟气量大,再加之近期气候、风向等自然因素致使烟气飘散至城区周边导致出现异味扰民。已要求企业加大补水量使其温度降低从而抑制烟气扩散”。

本网从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作为眉山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之一的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环龙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本网检索找到了四川环龙公司的相关信息。

四川环龙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西龙镇华家嘴;法定代表人:沈根莲;行业类别: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木竹浆制造,火力发电。排污许可证编号:915114255671827814001P。

同时在四川环龙公司的“信息公开要求”页面明确了企业的公开方式、时间节点、公开内容、其他信息等内容。

公开方式:

1.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

2.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开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同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4、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6、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7、本年度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

然而本网发现,作为眉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四川环龙公司并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四川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废气排放口DA003烟囱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DA004烟囱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废水排放口DW001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流量)自动监测数据,公众对此表示关切。希望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对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都有明确的要求,四川环龙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染物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公开。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引发了公众对其环保合规性的质疑。

在排污许可证副本,四川环龙公司的基本信息表中对主要污染物种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形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以及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等均进行了详细标注。

在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可见对污染源类别/监测类别(废气)排放口DA003烟囱1排放口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污染源类别/监测类别(废气)DA004烟囱2排放口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自动监测;污染源类别/监测类别(废水)排放口DW001废水排放口对ph值、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流量自动监测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数据中历史数据仅可以看到废气、废水的手动监测数据,看不到该企业污染物的整体排放情况及自动监测数据。

在“四川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自行监测数据2024历史数据仅能看到手工废气和废水的监测数据。无法获取到废气和废水的自动监测数据。

面对这一情况,周围居民及公众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关切。他们认为,企业的不透明行为可能掩盖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同时有公众对于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执法水平表示质疑,认为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未能有效约束企业行为,导致环境监管出现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一)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四)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据官网介绍: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竹纤维生物基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的生态科技型企业,致力于通过对竹纤维的深度全面研发,实现满足多种需求、多种应用类型的竹纤维材料的供应,进而衍生各类不同场景的竹纤维应用产品。公司以“斑布”品牌开创中国竹纤维本色生活用纸这一新品类,是中国农业企业 500 强之一,是国家农业、林业产业化双龙头企业、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称号获得者。

12月18日,本网致电四川环龙公司400热线,说明来意后客服给了本网一部座机的电话号码,在语音提示下接通了“安全环保部”电话,然而对方一再表示自己是“应急消防队”不是“环保部”,随即挂断了电话。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网、中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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