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女被猥亵小学教师被判3年检方抗诉后改判5年

故事君 2019-03-19 16:09:32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所以每次两会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都会受到广泛关注。就在刚结束的两会上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举措得到代表委员们一致点赞。近日,中部某省某检察机关借力成功抗诉了一起量刑畸轻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再次用实际行动展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决心。

2017年11月晚,汪某是某县的一名小学教师当晚和朋友喝完酒后经过女生宿舍时,注意到受害学生小X(11岁)的被子没有盖好,就在他上前帮小X盖被子的同时借着酒劲对小X实施了猥亵。在小X惊醒之后汪某并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威胁她不要告诉别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汪某涉嫌性侵犯罪。当日当地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汪某进行刑事拘留。4月县检察院对汪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市检察院要求县检察院严格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018年5月2号县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指控汪某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以及作为利用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实施猥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多个从严处罚的情节。2018年7月,县法院对汪某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等从重量刑情节,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然而,县检察院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可。

当月县检查院对本案提出诉讼,认为该案发生在宿舍内,不能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这一量刑情节,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抗诉理由。最终2018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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