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抵押估价: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且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应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2.房地产转让估价: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估价,估价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或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3.房地产租赁估价: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租赁估价,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