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签字的签证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德顺合并 2024-10-16 05:56:42

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普遍较长,中间可能遇到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况,有时间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几乎每个项目都不可能完全按照预期目标一次性顺利竣工交付使用,多多少少总会出现现场签证或工程变更。

工程实践中,由于工程承包人现场管理水平及管理模式受限等原因,或项目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素质存在的差异化,经常会出现现场签证文件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情况,甚至有的一直延续到竣工结算期。一旦发生司法诉讼事件后,发包人往往对未经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不予认可,或者认为超过现场签证的办理时限而拒绝签证费用的支付。难道未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单,一定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吗?哪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呢?我们细数并罗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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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

1.有的现场签证文件虽然只有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两方的签字,即使在没有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情形下,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即: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控制管理,相关的签署工程计量文件(凭证)、审查处理工程洽商文件及工程变更,亦可能在监理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因此有监理代表签字认可的签证文件,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应予采信。即使有的发包人未委托监理审核确认造价相关事宜,但至少监理单位签署的签证文件应视为一种证据。

2.退一步讲,即使现场签证文件虽无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确认,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相关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具有可以证实该部分工程量确实发生的证明力的文件,对其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还是可以被采信的。具体的司法案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查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从工程实践的角度看:

4.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属于一种类似委托加工性质的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其隐蔽工程较多,并非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增加的每一项工程都能在实际诉讼中提交有力的证明,证明该工程量确实已经发生,所以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也很重要,此话说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现实中,部分项目的现场签证难于上青天,光是来来回回签字盖章这一项有,就有可能让承包人有一种“放弃的冲动”,甚至签证金额较小的直接放弃权利的情况并非个例。但是造价人的职责或者核心竞争力,或许就体现在处理此类棘手的问题上,而非简单的算量组价,做资料。

5.工程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发生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当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拒绝签字时,一定要收集和保持好相关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或者在委托造价鉴定时,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进行合理的组价条件。尽可能避免一旦发生纠纷,发包人“不认账”,承包人又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身陷被质疑的“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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