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尽快安排调解,乃至和解。交警调解的目的是使大家认清现实,了解各自的责任,事故参与方认可了自己的责任后,交警就可以尽快结案了,没必要走太多程序。其他各方参与调解以及和解的目的,也是尽快了事,尽快放车,尽快拿到赔偿,使大家的精力用在该用的地方。该工作的工作,该照顾伤患的照顾伤患。
我已在我的合集《交通事故处理整个流程》内说明,刚开始你的经验与知识储备不足的时候,先尽量不要急着调解与和解。先向交警将情况信息都了解完毕,必要时录音,然后回去收集相关知识,甚至请律师,好好的将交警的话细想一下。过个一两天再调解,你心里就很有底了。
比如,刚开始,交警同我讲,只要有保险的司机担上一点责任,无论多少,他都得赔给我们,包括主责方。当时我是一点都不相信,觉得司机的保险公司有那么傻白甜?回去了解了交强险知识才知道,按河南省新的标准,在1.8万元内,医疗费全报,超出的部分按责任划分,由三者险报或其他责任方按比例承担。
总的来说,交警办案还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毕竟大环境就在这里,办案明显不公的话,他们就被网络审判了。虽然他们也有点小心思,想省事,尽快结案。在我经历的我母亲交通事故案中,交警一开始还对我讲,没有精神抚慰金。确实,如果评不上伤残鉴定标准的话,是没有精神抚慰金,但这个条件,交警没给我讲。是我查阅了交强险赔偿知识才知道的。
如果你不着急要车,就不用调解,坚持交警走流程。那他们就会把各项证据给搜集齐全,对于你将来打官司是有利的。交警没有走完流程,就下责任认定书,是不合乎规定的,你就可以通过申诉,复核来纠正你认为不合理的一面。交警也会担上行政责任。
今天谈谈和解中的陷阱。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人一方,当然希望肇事方能有好的态度。但是,是不是对方态度好声称愿意和解,我们就没有必要走诉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会有非常大的危险。
一、首先,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超过一年后,往往很多肇事方会一改之前的良好态度,拒不赔偿。这时我们再打官司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胜诉。
其次伤残鉴定问题。司法鉴定虽然依靠医院的病历材料,但要看受伤人员恢复情况,如果等对方和解拖延时间太长,往往错过最佳的鉴定期限,本来能够成伤残的够不上了,级别高的鉴定级别变低了。因此不要相信对方口头上的承诺和表面态度,果断决定走诉讼才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明智之举。不要怕诉讼费事劳心。
二、另外要注意的是签了和解协议,没先收到钱,结果协议变成了白条。
受害人和解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尽快拿钱,尽快了却心上事。肯定不是多拿钱,因为和解赔偿款只会比诉讼少不会多。所以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必须拿到现金,这一点绝对不能让步。否则,你的一纸协议是没有任何强制执行力的,最后还是要去法院诉讼。这就又搭上了时间成本,拿的钱反而比直接诉讼更少了,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再者,未仔细评估后期伤病风险,就和解的话,有可能赔偿金额还不够后期支付的费用。
有些人认为伤情不重,对方也着急签订协议放车,当时对方的赔偿还让家属满意。但在后期住院过程中伤口一直不愈合,仅医疗费就超出赔偿2倍。案件走诉讼程序非常费时费力,家属很懊悔。还有很多案件因为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法院也就不再支持。
结论就是一定要等伤愈之后,或你评估真的没后遗问题之后,再说和解的事儿。
四、不要好心成了别人赚钱的工具
很多当事人看对方态度良好,也就不想再麻烦了,遂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殊不知,却把应该是自己得到的赔偿款送入肇事方的腰包。肇事方不仅没有为肇事行为付出代价,反而赚了一笔。你在感叹肇事方态度不错光芒在人间在社会的同时,肇事方正在数钱偷着乐。他把你的医疗材料拿到保险公司理赔得到的钱比他赔给你的要多很多。
所以与肇事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数额,如果内容是以车主到保险公司报销为准,这对受害者是绝对不利的。
这样签署协议的风险,就是钱的数额没有保障,保险公司核准的数额往往低于我们的预期。比如在最近火热的漯河交通事故法官被害案,凶手党某的心心念念的赔偿数额护理期限就不被保险公司所承认,就必须上公堂来审判。
另外,这样的协议会更耗费时间,后期肇事方往往以保险公司还没核对完,保险公司的钱还没到账等为由一直推脱,违背了我们想快点拿钱的初衷;最有风险的是,既然车主要去保险公司核准,肯定需要我们把材料原件都提供给他,他才能去保险公司报销。这样风险就来了,假如车主把材料拿走了钱没给我们呢?没了证据,神通广大的律师也没办法帮你打官司了。所以这样的协议不能签,免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希望今天讲的和解陷阱对你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