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太敏感?男子疑似地铁上偷拍女生,遭指责反怒斥

爱普发何吕 2024-10-09 15:41:54

浙江杭州,有网友发视频爆料称,乘坐地铁时看到一名男子拿手机偷拍一名女生,其他乘客看不下去了纷纷谴责该名男子,却遭到对方的回怼,相关视频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面对的热情是什么劝阻,该男子表示大家就是太敏感了,看到别人拿手机拍摄还表示,能让他上电视更开心,公共场合拍一下怎么了,还要去征求每个人的意见吗?

同时,面对众人的指责,男子还觉得自己没有错,如果不同意拍照可以删除,还要怎么样呢。事后,当事双方被地铁工作人员带下车处理。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实话讲,当今社会的确有很多自恋狂和自保狂,不分男女!

有些人总以为自己很优,但那只不过是披了件衣!这也是作!

自己穿的严实点,别人想偷拍也偷拍不了,你穿的那么清凉,别人不用拍也能看到。

他还真没说错,公共场所不以商业为目的拍摄确实不需要同意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国家法律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合首先应该谨慎要求自己,更应该尊重他人,不要因为自己的所谓自由而干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本事件中,男子强调地铁上属于公众场合。就可以随便拍,有没有道理呢?到底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首先,我国法律体系向来是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我国宪法中明确强调国家保护个人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998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地铁上,确实属于公众场所,大家拍摄照片,或者拍摄制作视频的,如果只是满足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说,仅供个人学习、新闻报道的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等情况下使用肖像,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比如说,要制作宣传片,微视频等等,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拍摄与发布行为,也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

特别是当被拍摄者的身份成为视频的焦点时,即使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拍摄,也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甚至更复杂的情况,像之前很多现实案例,不少不法分子借着地铁内人员嘈杂,拍摄他人隐私或者敏感部位,不仅属于侵权行为,同样触犯国家法律!

回到这起事件,男子强调的在公共场合可以随便看、随便拍看似有道理,实际上也存在侵权甚至违法的嫌疑,尤其是如果调查之后,证明他确实有判断他人隐私的,不仅仅是要删除视频,应该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3、更为过分的是,面对他人制止和劝阻,该男子不仅未及时删除,反而与他人争论甚至有辱骂的嫌疑,同样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如同上述分析,如果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是拍摄他人照片的,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以说,作为隐私或者肖像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涉事男子及时删除照片并且赔礼道歉!本事件中,涉事男子不仅没有主动道歉,反而和他人理论,甚至有辱骂的举动,已经扰乱公共秩序了,实属嚣张至极,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时,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事件中,相关人员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拿起来武器,选择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之后,或对涉事男子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最后,希望大家牢记,个人自由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在公众场合,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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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