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冬日清晨,上海浦东的刘某像往常一样,在上班间隙冲泡奶粉,却因玻璃杯炸裂烫伤左腿。这本是一场意外,谁料竟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公司怒斥“吃早餐违规”,人社局却认定为工伤,法院两度判决支持。
你是不是也好奇:泡杯奶粉,怎么就成了工伤?背后真相,远比你想的复杂!

2017年12月26日,刘某在工作场所内冲泡奶粉,准备短暂补充能量。
谁知,自购的玻璃杯底部突然炸裂,热水倾泻,造成左下肢Ⅱ度烫伤。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两个月后,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为工伤。
这看似简单的决定,却点燃了公司与刘某之间的激烈争端。
公司的怒火:这也能算工伤?公司不服认定,提出三点异议:
“违规操作”:刘某上班时间吃早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工作无关”:烫伤因玻璃杯质量问题,与工作任务毫无关联。“非必要行为”:冲泡奶粉是个人行为,不属工作范畴。公司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誓要推翻工伤认定。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公司哑口无言。

一审法院开门见山:冲泡奶粉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求,属工作中的合理行为。
玻璃杯质量问题虽是直接原因,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此类情形排除在工伤之外。判决果断驳回公司请求。

二审法院更进一步,抛出三点“金句”:
劳动权护航:满足必要生理需求(如饮食)是劳动者权利,受法律保护。间接也算数:冲泡奶粉耗时短、影响小,属支持履职的间接行为。别太狭隘:公司只认“喝水”却否定其他饮食需求,逻辑过于严苛。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刘某的工伤认定稳如磐石。
真相揭秘:工伤认定的“宽与严”这场官司的核心,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表面看,刘某烫伤发生在上班时间、公司内,毫无争议。但“工作原因”却成了双方拉锯的焦点。
法院的解读堪称教科书:
“工作原因”不只限于直接履职。像冲泡奶粉这样短暂、必要的生理需求行为,同样在合理范围内。意外因素不影响认定。玻璃杯炸裂虽是意外,但不属条例明确排除的“故意犯罪、醉酒”等情形。
这意味着,工伤认定并非“死板教条”,而是将劳动者的正当权利放在首位。
社会热议:从“泡奶粉”到“劳动尊严”判决一出,网友炸锅了。有人拍手叫好:“上班喝口奶粉都不行?法院判得好!”也有人替公司叫屈:“玻璃杯质量问题,凭啥公司背锅?”
但细想,这案子远不止“泡奶粉”那么简单。它在提醒我们:
劳动权的边界在哪? 员工的生理需求,究竟该不该被尊重?制度漏洞如何堵? 公司规章能否凌驾于法律之上?意外谁买单? 类似烫伤,若非工伤,员工又该向谁求偿?刘某的胜利,不仅是个人的正义,更是劳动者权益的一次有力捍卫。
结尾一杯奶粉,烫伤的不只是刘某的腿,还有我们对劳动权的认知。
法院的判决像一面镜子,照出制度与人性的交锋。
你觉得,泡奶粉烫伤算工伤合理吗?
欢迎留言:你怎么看工伤认定的“宽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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