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根细小的、黄褐色的“草”,在很多人眼里,是滋补珍品,是能卖大价钱的“软黄金”。在青藏高原的牧民口袋里,它或许意味着一年的生计;
在城市的滋补品店里,它被供在高高的柜台上。然而,就是这看似寻常的买卖,却能将人送进监狱。 甘肃祁连山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再次敲响了警钟:男子马某某甲非法收购5632根冬虫夏草,价值超18万,最终被判刑!
很多人可能纳闷了:我不偷不抢,公平交易买点虫草,怎么就成了罪犯?这“草”,到底特殊在哪里?法律的红线,究竟划在了何方?

马某某甲的故事,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许多人认知的误区。
他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请注意这个地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本身就意味着这里的风吹草动都可能牵涉法律,生态价值被置于优先地位——从他人手中收购了5632根冬虫夏草。
他或许以为这只是一桩“你情我愿”的买卖,和收购土豆、白菜没什么本质区别。
但,区别大了去了。
关键在于,冬虫夏草并非普通的“草”。它的大名,叫“中国被毛孢菌寄生在蝙蝠蛾科昆虫幼虫上的子座及幼虫尸体的复合体”,听起来就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的法律身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这几个字,重若千钧。一旦被冠以“国家重点保护”的名号,就意味着它不再仅仅是商品,它承载着独特的生态价值——在脆弱的高原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难以替代的角色,其种群的稳定关系到更广泛的生物多样性。 同时,它也直接被纳入了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
你动了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采挖,或者像马某某甲这样的收购——都可能触碰高压线。依据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马某某甲收购的这批虫草,总价值高达180,224元。这个数字不仅仅代表市场价格,更是一个法律上的量刑刻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马某某甲的18万,是这个门槛的九倍之多,法律的天平向“严惩”倾斜,几乎是必然。 这也解释了为何同案中仅收购了82根、价值2624元的几位妇女,最终没有被起诉——法律在惩戒犯罪的同时,也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并非沾边就算,但一旦越过红线,后果截然不同。
那么,核心问题来了:
为什么“买”和“挖”同罪?很多人觉得,采挖破坏生态,该罚;但我只是买,没有亲手去破坏啊?
这恰恰是法律要打击的关键一环。
《刑法》第344条规定的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打击的对象不仅仅是源头的采挖行为。非法收购行为,恰恰为前端的滥采滥挖提供了市场和动力。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句老话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 如果只惩罚采挖者,而不打击收购者,就等于默许了非法产业链的存在,保护也就无从谈起。马某某甲的收购行为,虽然看似只是交易,但实质上是在为破坏生态的行为“输血”,是在助长对国家重点保护资源的蚕食。
这也正是为何2021年《刑法》修订时,会将原先独立的“非法收购罪”名并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之中,立法意图十分明确:全链条打击。

再看此前判例:张某泉收购1.2万根,价值12万,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乌某亲自采挖646根,也是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这似乎在传递一个信号:无论你是“动手”还是“出钱”,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法律评价和社会危害性是相似的,都将面临刑罚。
马某某甲最终认罪认罚,但因系追逃归案,失去了自首从轻的机会——这也提醒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法律的追索或许会迟到,但很少缺席。
法院最终结合其初犯、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给出了缓刑判决。
这或许体现了法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但那5632根被没收的虫草,它们无法再回到祁连山的土地里,这损失,是真实且无法挽回的。

所以,下次当你看到或想购买冬虫夏草时,脑子里或许应该多根弦:这小小的“草”,真的只是普通商品吗?它的背后,连接着脆弱的高原生态,更牵动着严肃的国家法律。
马某某甲的案例并非孤例,它是一个缩影,折射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敬畏之心、对法律红线的认知是多么容易变得模糊。
我们追求健康、追求财富,这本无可厚非,但这一切是否应该以牺牲国家重点保护资源、甚至以身试法为代价?
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就藏在祁连山法院那份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更值得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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