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务员被借调期间,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调单位承担。但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等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均不承担其法律后果。
生效裁判
罗时媛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购二审行政裁定书(2015)岳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时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法院查明:2010年1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韩建国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拆迁安置日常事务。2010年,岳阳楼区德胜北路拆迁安置工程启动,由岳阳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岳阳楼区德胜北路拆迁安置项目部,委派领导小组成员刘格辉联络,抽调岳阳楼区农林畜牧水产局副局长邹斌桥负责德胜北路安置拆迁项目具体工作,同时抽调岳阳楼区蔬菜局工作人员易明担任司机及做些日常事务。同年,易明采取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岳阳市拆迁安置房预准购单》、《德胜北路拆迁安置房选房卡》、伪造岳阳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骗取原告在内的28人的270.4万元购房款。易明将骗取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楼刑二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易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刑罚,并将侦查中扣押的现金及财务发还被害人。易明到案后,因28名购房人向易明支付了购房款,但无法取得购房资格,多次组织人员到区、市、省信访,要求追回损失,没有得到具体答复。2014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向原告出卖房屋的行为违法,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双倍利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易明是岳阳市岳阳楼区蔬菜局工作人员,是被抽调到德胜北路拆迁安置指挥部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其与上诉人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收取预付款以及发放准购单、选房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承担。
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二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对易明与上诉人罗时媛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收取预付款等行为作出了认定,属合同诈骗。虽易明是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委派到岳阳楼区德胜北路拆迁安置项目部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但易明与上诉人罗时媛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收取预付款等行为不属履行职务,系其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不应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承担。故上诉人罗时媛主张易明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来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