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个人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便成为关键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准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
1、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
2、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此时原则上会进行均等分割,但也会根据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这里的“过错”主要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行为。因此,在起诉离婚及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权根据此原则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夫妻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将不进行分割。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二)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分割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当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时,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此外,在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过程中,不动产证明(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财产证明等均可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的债务处理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还需要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债务清偿。清偿完毕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双方应协商清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协议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仅具有对内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夫妻双方仍需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一方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债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其他特殊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