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一母子送货遭客户踹打,母子还手后却双双被行政处罚,母子俩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母子还手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而是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回顾
马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夫妻俩经营一家小店,放假时儿子小李会帮忙送货。
事发当天下午,马女士接了客户常某的订单,就叫上儿子一起去送货。
到了常某的店里,马女士让人卸货,却被店员告知常某又要赊账。
马女士一听就不乐意了,这都好几车货了,上次的货款都还没结清呢。
马女士说这次的货款不给,她就把货拉回去。
接货的张某说自己是打工的,只负责收货,没权力付款,要马女士自己跟老板常某联系。
常某驾车赶回店里,却只肯付上次的货款,还说按"惯例"要压一车货的钱。
马女士气不过,心想哪里来的这种惯例?便跟常某争执起来,说话间就要把货装回车上。
没想到常某冲上来踹了小李一脚,小李当即还手,马女士见儿子被打,也冲上去帮忙,店员张某见老板被母子俩打,也加入了混战。
好不容易被周围群众拉开,马女士又要搬货,常某出来阻拦,小李见妈妈又被阻拦,又把常某打翻在地。
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将母子俩带回派出所。
让母子俩没想到的是,因为殴打他人,两人均被处以拘留和罚款,马女士拘留10天,儿子小李拘留12天,两人都被罚款500。
虽然小李因为未成年没被执行拘留,但马女士被拘留了10天。
母子俩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马女士和小李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出三点理由:
1、公安机关超期办案,程序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日。
2、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都证明是常某先动手打人。
3、母子俩是为了正当防卫,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5条规定,鉴定和调解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故公安机关并未超期。
2、监控和证人证言表明,常某踢人后,母子俩与其厮打,且并非出于制止攻击的保护行为,实质是一起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3、母子俩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而是结伙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未超出法定幅度。
最后,法院驳回了母子俩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写在最后
遇到纠纷动手打人不可取,更不能结伙殴打他人,即便是对方先动手,自己还手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味以暴制暴,往往两败俱伤,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