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后打人事件,检察院:存在正当防卫可能性!

女人之美 2024-07-25 08:36:02

标题:要求发生性关系被拒后打人事件,检察院:存在正当防卫可能性!

对于检察院给出的“唐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这个理由,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觉得出人意料,而且也很难让人认同。

既然下这个结论,那么,是否应该给出支持结论的证据?凡事儿都要讲究证据,只有证据才能让人信服,女子被打是事实,毕竟身上有伤,那么,男子打人的举动,又是根据什么来判定“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呢?

事情发生在山东威海,女子刘某在网络上反映表示:她曾经和崮山镇人大副主席唐某某谈恋爱,不过两人的恋爱关系没有持续,在去年6月份分手。分手后唐某某曾经约刘某在地下车库见面,两人上车后,唐某某提出非分要求,竟然要让已经分手的刘某和他发生性关系。这一提法遭到了刘某的拒绝。没想到唐某某恼羞成怒,用拳头打伤了刘某。

其后刘某报警,经过鉴定,刘某身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去年的7月份,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经过调查后,将案件提交给环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给出的涉嫌罪名是“唐某某故意伤害”。

而近日,检方人员却表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警方,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称以后发现新的证据的话可以再移交。既然是退回,那么,就需要给个理由,而检方给出的理由却是“唐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检方的这个决定,显然让刘某很难理解,很难接受。

根据刘某所说,当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上,唐某某在主驾驶位,在被拒绝后,唐某某用右拳打在了自己的脸部。其后伤情鉴定结果也显示,刘某某面部确实受到了攻击。

刘某的诉求就是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却告知刘某对方存在正当防卫可能性,而刘某说,自己并没有攻击对方。

事情发生后,网友们的关注也很大。

因为这事儿牵扯到“性关系”,又是“前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就有网友认为唐某某可能涉嫌强奸。

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从警方的调查来看,唐某某并没有这种嫌疑,警方给出的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涉嫌强奸”;另外还有一点就是,从刘某报警的情况,以及其后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话,都不难看出,就连刘某本人也并不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强奸,而是被打。毕竟刘某打人的举动不是为了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没有强迫的举动,而是被拒绝后的伤害行为。如果唐某打人并做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举动,相信刘某不可能不说的。

所以说,这件事儿,其实从警方给出的理由来看,还是非常客观的。

首先唐某某提出了发生关系,这是事实,被拒绝也是事实;其次,唐某某被拒绝后,是有可能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的,但前面我们也说了,应该没有强行这个举动,但唐某某打人这种事儿,是很明确的。最后,女子面部鼻子上的伤势,也说明了唐某某确实动了手。

而警方之所以会以“故意伤害”这个罪名让检方审查并起诉,也是有着一定证据的。

可最后检方为什么就驳回了呢?为什么审查不通过呢?并且还给出了“唐某某可能是正当防卫”。

我们说,对于这种事情,都需要讲究切实的证据,宁可错放一千,不能错杀一个,这是一个原则。但这种原则的基础不能是无原则,不能是任意,无论是抓还是放,都要以证据为基础才行。

前面我们说,唐某某被拒绝后,是有可能先动手打人的。那么,在这一点上,是否存在女子拒绝之后,先动手打人呢?这也是有可能的。如果女子先攻击,唐某某反击,确实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但站在道德方面来看,唐某某耍流氓在先,道德素质败坏色欲熏心是无法洗白的。

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有没有证据证明是女子刘某先打人的?固然不能听信刘某的一面之词,但想要推翻刘某的说法,也是需要证据的。

目前来看,当前所有的一切证据都指向唐某某故意伤害到了刘某,有动机(发生性关系)、有证据(刘某脸上的伤),而证明唐某某是正当防卫的证据是什么呢?似乎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据。

也正因为如此,检方给出的理由“唐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中“可能”两个字就完全站不住脚了。

“可能”两字就意味着检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唐某某是正当防卫的,既然没有证据,又如何以此为理由退回案件呢?如果实在是认为当前证据不足证明唐某某有罪,那么,倒不如干脆直接地给出一个“证据不足”的理由。

所以说,“可能”两个字,就注定了这个理由显得不伦不类,甚至是画蛇添脚了。

这件事儿,究竟真相如何,还需要继续调查。

事情发生到这种地步,我们不能偏听偏信,还是要用证据去说话。反转的事情有,但反转的理由也要有。

这件事儿,还是提级调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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