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葱等:《威尼斯宪章》译注

考古研史赏人物 2025-02-10 17:00:42

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4年第5期 专题“《威尼斯宪章》60周年和《奈良真实性文件》30周年” P67-73

译者前言

《威尼斯宪章》发布至今已60周年,对20世纪后半叶及以后世界各国遗产保护理念和政策法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被广泛接受的遗产保护国际准则。但其中文译本自1986年正式发表以来,并未得到充分讨论和阐释,读起来难免让人有囫囵吞枣之感,很多关于宪章的讨论和批评甚至是基于中译本用词的误导,因而限制了宪章原有思想的传播。为此,译者不揣浅陋,尝试采用中文古籍校勘的方式,对照不同版本重新翻译,并对重点词句加以注释,方便中文读者在中文语境里相对容易地理解原文要旨,并尽可能不歪曲文本原义。限于水平,难免错漏,敬祈批评指正。

一、官方版本

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召开。会上由23人组成的国际工作组共同完成了《威尼斯宪章》的起草工作。工作组的主席是意大利人皮耶罗·加佐拉(Piero Gazzola),比利时人雷蒙·勒迈尔(Raymond Lemaire)是报告员,其他均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的代表。宪章的原始版本是以工作组的讨论为基础、用法文撰写完成的。勒迈尔负责起草条款,而时任ICCROM副主任的保罗·菲利波特(Paul Philippot)撰写了序言。会后,UNESCO完成了宪章的英文版[1]。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接受《威尼斯宪章》作为其基本的理论原则。以上英、法版本即为UNESCO和ICOMOS官网正式发布的官方版本。著名遗产保护专家尤嘎·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在分析《威尼斯宪章》的核心概念时曾提到过英法两版之间的一些差异,并指出英文版并没有把法文原版最原始的一些思想表达出来,比如其蕴含的非常强烈的哲学思想[2]。

二、中文译本版本

目前正式发表的《威尼斯宪章》中译本有两个版本。其一是陈志华先生首发于《世界建筑》1986年第3期的译文(以下简称“陈译本”),标题译作“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文末缀“译者附注”[3]。该文于2013年再次刊载于《中国长城博物馆》,译文与1986年版一致,文后扩充原“附注”为“译者附记”[4]。1992年,陈先生在1986年译本的基础上修改了少量措辞,收入《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文献》[5],由台湾博远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陈志华文集》[6],卷七收录了《威尼斯宪章》译文,系在1992年译本基础上再次修订而成。

考虑到1992年译本的出版地在中国台湾,而2021年译本距今天太近,因此1986年的译本应是陈译本多种版本中影响最广泛的,故本文所采用的陈译本以该文为主。

另一版本是国家文物局官方译本(以下简称“官译本”),收录于1993年国家文物局汇编出版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标题译作“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7]。这一译本后来也通过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成为国内遗产研究领域的通行版本,影响广泛。

三、新译本翻译原则

1.译校结合

尽管英文版与法文原版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译者仍然采用英文版作为蓝本展开翻译,同时参校法文原版进行修正。原因有二:一是英文版是更加通行的“国际版”;二是英法有异也是大同小异,远小于因语言、文化巨大差异给中文读者带来的隔阂感,而翻译首先是消除隔阂以求顺畅、准确地理解原义,使用英文版为蓝本,不妨碍达成这个目标。

对法文版的参校利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法文版的内容更准确、周延或者更适用于中文语境,择善而从,直接采用法文版的表述方式。二是对英法版本有差异但难以评价高下的内容,则以英文版为主提供译文,但在译注中同时提供法文版译文,供读者参考。

2.译注结合

对《威尼斯宪章》的关键词句不加解释,直接“填鸭”给读者,或许是旧有译文的最大弊端。即便诸如“古迹”“保护”“修复”等最关键的概念,中文读者也只能望文生义,流于一知半解,以致造成很大误导。因此,本次翻译对关键词句进行了详细注释,尽量用较少的文字解释清楚来龙去脉,特别是通过与中文对应的名词术语的对比,讲清楚其间的区别与联系,力图帮助中文读者更准确把握原文的含义。

3.把握语体色彩

尽管《威尼斯宪章》不具备国际法地位,是一份非约束性的指导文件,但其语体色彩类似于法律条文,有些内容又类似于标准条款的语体色彩。因此,翻译时尽量体现专业性、严谨性,用语平实,不追求文雅或为提高情绪而“慷慨陈词”。

翻译中还注重把握能愿动词的使用。例如,强制性条款(对应英文must)用“必须”或“应当”,要求性条款(对应英文should)用“应”,推荐性条款(对应英文recommanded to)用“建议”或“宜”。反面表述则分别是“禁止”“不得”“不应”“不准许”“不建议”等。

4.符合现代汉语表达习惯

本次翻译最大初衷,就是让中文读者以中文语境为参照去理解西方观念和话语。翻译中尽量摆脱“翻译体”的腔调,不用晦涩、别扭的词语及句式,力图让表达更符合现代汉语表达习惯,让中文读者阅读更顺畅、清晰。

古迹①遗址保存与修复②国际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31日在威尼斯通过)

世代传承至今的古迹浸透着岁月的信息,是古老传统鲜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观的统一性,并将古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赞同为后代保护古迹是共同的责任③。将古迹真实、完整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至关重要的是,古代建筑保存与修复的指导准则在国际间得到普遍认同和确立,各国负责在各自文化和传统内加以落实。

1931年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首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并促成广泛的国际运动,具体体现在各国文件的制定、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工作,以及后者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不断强化的意识和批判性研究,给越来越复杂多样的问题带来了压力。重新检讨原有宪章的时机已经到来,借此可深究相关原则,扩充范围,形成新的文件。

为此,1964年5月25—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

定义

第一条 古迹的概念不仅包含单体建筑,而且包括能见证特定文明、重要历史进程或历史事件的城乡区域④。不仅适用于艺术杰作⑤,也适用于因世易时移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平凡作品。

第二条 古迹的保存与修复应当依托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⑥。

第三条 保存与修复的目的,是将古迹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存⑦

第四条 长期持久的保养维护对保存古迹非常重要。

第五条 给古迹赋予有益社会的功能始终能促进古迹保存。因此利用是可取的,但不得改变古迹的布局和装饰。因功能或习俗改变而产生的改动需求,只有在此限度内才能提出方案并获得批准⑧。

第六条 保存古迹意味着保护一定规模的环境,凡传统环境应当予以保存。禁止任何改变体量和色彩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建活动⑨。

第七条 古迹与所见证的历史或者赖以形成的环境密不可分。除非出于保护古迹本身的原因,或者关乎国家或国际重大利益,不准许对古迹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迁建。

第八条 作为古迹整体组成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只有在不移除无以保存时才允许从古迹上移除。

修复⑩

第九条 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化的操作,旨在保存和揭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有实物⑪和确凿文献为基础。修复不得出现臆测部分,而且任何必要的添加都应当与建筑构成要素有所区别,并留下当代标记⑫。在任何情况下,考古及历史研究应当贯穿修复工作始终。

第十条 当传统技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现代保存和建造技术对古迹进行加固,其功效需经过科学数据验证和实践检验。

第十一条 各时代对建筑物有价值的⑬贡献都应当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⑭。当建筑物上叠压了不同时期的做法时,揭露底层做法的措施,仅在例外情况下获得正当性,且满足以下条件:被揭除部分价值很低而暴露的部分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极高,且保存条件足以支持揭除作业。对所涉部位的重要性评估以及取舍决定,不应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单独作出。

第十二条 缺失构件补配后应当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应当区别于原作,避免修复过程中艺术或历史证据被篡改。

第十三条 不准许进行任何添加,除非添加物不会贬损建筑物有价值的部分、传统环境、构图均衡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遗址⑮

第十四条 纪念性遗址必须成为特别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并展示⑯。对此类场所开展的保存与修复工作,应参照前述各条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条 发掘应当坚持科学标准,并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准则。

遗址应当得到保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久地保存、保护建筑遗迹⑰和发现的遗物。同时应当尽最大努力增进对古迹的理解,揭示而不是歪曲其意义。

任何重建的可能性都应事先排除。只准许原物复原(anastylosis),即将现存散落构件重新组装起来。用于补配的材料⑱应具有可识别性,且在保证古迹保存及重建其形式连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用⑲。

记录与公开⑳

第十六条 一切保存、修复和发掘工作都应有准确的档案记录,形成分析性和批判性报告,并配以插图和照片。清理、加固、整理和整合的每个步骤,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对工艺和形式特征的认定均应记录在案。记录档案应存放于公共机构的档案馆里,向研究人员开放。报告建议出版。

译注:

① Monument或Historical Monument本义是(历史)纪念碑、纪念物,常译为“古迹”。但两者含义差异很大。17世纪之前,monument所指为专门化的纪念物,主要是为了构建记忆和纪念具体的人物和事件。进入17世纪后,从记忆符号变为视觉符号,开始具有力量、伟大和壮美之意,具有震撼的视觉形象。在古物学者的时代(17—19世纪初),这种含义得到强化。再后历经宗教改革、工业革命和民族主义上升等一系列社会变革和思潮,在19世纪,monument便在各民族构建身份、凸显权威、标榜卓越的过程中,被正式认可并逐渐抬高直至界定为具有国家属性、价值突出到关系国家利益的层面[8]。一言以蔽之,monument从基因上看就是反映宏大叙事的宏大建筑,因此门槛很高,常常是有代表性的艺术杰作。接入中国近现代语境,天安门就是一个被“纪念碑化”的典型实例[9]。天安门由紫禁城建筑组群的一个次等节点,逐渐演变成伟岸宏大的单体建筑,其形象进入国徽图案,做实了代表国家形象的地位。20世纪的monument开始呈现普世化,其纪念意义仍然保持,但在宏大壮美之外,向“平凡”的作品倾斜(见《宪章》第一条定义),价值评判角度多元化,其中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受到最多认可,其他角度也有提及,但在类型范围上,呈现缩小的态势。

而“古迹”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固有词汇,《辞海》对“古迹”的定义为:“古代的遗迹。多指古代留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10]。研究表明,古迹是中国古代传统“遗产”话语的核心概念,也是现代“文化遗产”概念的前理解,并对应着一系列的“修”“用”实践[11]。古迹是先人活动和行为的成果,经过时间的洗礼,在后世人们的参与下,迭加、积淀而形成的独特的历史资源、集体记忆场所和复合文化遗产。“古迹”一词出现于魏晋,吸收了上古以来的“丘墟”“旧迹”等概念。作为历史的物质化呈现和记忆场所,古迹成为人们寻访、记录、歌咏的对象,逐渐被大量稳定记录于古代诗文集、方志之中。尤其在方志中,集中收录一地古迹的“古迹志”成为“例所必载”的门类和历史资源。至迟从宋代开始,全国县级行政区以上,基本上都拥有由官方编辑、持续更新、较为完整的古迹名录[12]。相对于“事实”上的物质本体,古迹更侧重主体在“判断”过程中提取或赋予的价值,包括史证、纪念、美学、伦理、教育等多重价值。

古迹与monument有很多差异,例如古迹以人为核心,崇尚“因迹思人”“地以人胜”,后者可理解为“最美的风景是人”,往往是人格美和景观、景物审美的结合和相互投射,因此认定古迹的标准主要是人,而不是建筑的宏大,所谓“非艳其迹,实钦其人”。哪怕荒烟蔓草中的断碑残碣,只要人足够伟岸,也可以视作一处重要古迹。一如中国当下的文物保护实践中,“近现代史迹”或革命文物遴选的标准,侧重革命历史人物或相关事件的历史影响力,而与建筑的宏大基本无关,这实质上是对传统古迹观念的无意识继承。再如,古迹的实践没有充分发展出对“建筑学价值”(architectural interest)的体认。比如从相关方志记载中看,佛光寺的亮点并不突出,是以梁思成为代表的现代建筑学科开创者,赋予其基于“营造”和“法式”的建筑学价值和国家层面上至高无上的价值定位。

虽然古迹并不等同于Monument,但本文仍沿用“古迹”的译法,原因有二:一是尊重既有传统,古迹这一译名已经进入诸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机构或文件名称,深入人心,可以理解为现代汉语“古迹”增加了新的义项,即Monument的译名;二是如果直译为“纪念碑”“纪念物”,在现有中文语境中反而更不易被读者理解接受。另外,陈译本将Monument译为文物建筑,虽不失偏颇,但似乎界定过死,因而也未采用。

②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官译本译为“保护和修复”,陈译本译作“保护”。在英文或法文中,conservation和restoration并用代表两者是相对的概念。字面上讲,conservation是追求“保持不变”,而restoration本身就是干预,就是改变,所以两者是反义词,何况两者还分别代表从19世纪中叶开始欧洲两种针锋相对的保护思潮和实践(详见译注⑦和译注⑩)。而中文的“保护和修复”,很容易被中文读者理解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而产生了严重误导。事实上,最接近19世纪conservation和restoration概念的中文表述是“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13][14],例如,早于《威尼斯宪章》三年的中国《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表述的保护原则就是“保存现状或者恢复原状”[15]。《威尼斯宪章》也可以说是欧洲遗产保护界在二战后给出的、如何协调两者矛盾的新答案。而直到1980年代,中国文物界还用“恢复原状是最高理想”“保存现状是权宜之计”聊以自慰,未能结合《威尼斯宪章》深入思考,中译本用词偏差难辞其咎。故而此处译作“保存与修复”,恢复其相反相成的本来面目。

③ 此处与法文版的差异较大,英文版提出被视为共同遗产且应得到保护的是古迹,而法文却说的是人类的价值观。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认为法文版是在强调要认识人类各种作品的创造性,这些思想要被后人沿袭和承用,同时这也是理解人类创造性的意义的驱动力,也是如何保存和修复这些作品的参照。他还认为这是二战后构建身份连续性的一种体现,如对文化多样性的关注。法文译文为:人们日益认识到人类价值观的统一性,并将其视为共同的遗产,同时要为后代担负起保护这些价值观的责任。

④ 城乡区域,官译本和陈译本均译作“城乡环境”,来自英文the urban or rural setting;但法文版用词是le site urbain ou rural(城乡区域),指成片存在的历史区域、地段、片区等,未必是特定单体建筑的周边环境。译为“环境”易产生误解。

⑤ 中文固有的“古迹”一词,从古至今都没有跟“杰作”产生必然联系(见译注①),因此读者要意识到,此处的古迹指那些反映宏大叙事的宏大建筑,即monument。

⑥ 此处法文版表述有差异,体现在两点:一是法文版提出古迹的保护与修复是一门学科或专业(discipline);二是法文版使用的是纪念性遗产(patrimoine monumental),而不是英文版的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字面上来看,法语使用的纪念性遗产与后文的纪念性遗址(sites monumentaux)是可以互相关联的。官译本译为“考古遗产”,与英法原文相去较远。

⑦ 保存(conservation),原义是“保持不变,防止破坏”。19世纪中叶在英国以教堂保护项目为契机,逐渐兴起了现代保存运动(Modern Conservation Movement)或称反修复运动(Anti-restoration Movement),代表人物是拉斯金(John Ruskin)和莫里斯(William Morris),其主张与修复派针锋相对:在价值取向上尊重价值多元性、历史的真实性和艺术个性;保护目标上要求保存各阶段的历史以及其实物真品;在干预程度上,仅仅支持有限的维护和修缮;在方法论上,批判修复派主张的逻辑推演,仿制构件的方法,并斥为伪造[16]。保存运动以其“去权威化”的思想更具现代性。英国之外,欧洲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都有批判修复、主张保存的专家学者。在《雅典宪章》里,保存的思潮得到肯定,而修复受到抑制[17]。在中文语境里,与此比较接近的说法是“保存现状”,如梁思成在独乐寺考察报告中,就主张“……不如保存现有部分,以志建筑所受每时代影响之为愈”[18]。

⑧ 除功能改变外,法文版还提到了习俗(coutumes)改变,疑为英文版的脱文。关于习俗的改变,转换到中文语境可以故宫博物院为例,前清宫殿被改造成博物馆,不仅涉及功能改变,也涉及习俗的改变:以前皇家禁地向普通公民开放,就是社会转型时期移风易俗的体现。法文译文为:在这些限制内才可以考虑并且也允许因为用途和习俗改变而产生的布局调整。

⑨ 法文版禁止的行为中还包括布局调整(tout aménagement),整句可译为:所有的新建、拆除和布局调整,凡改变体量和色彩关系的,都应禁止。

⑩ 修复对应的英文、法文都是restoration,其语义相对丰富,除修缮、修复、复原外,还包括:1)本义:恢复(状态、制度等);2)首字母大写特指1660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复辟;3)续修、完善,例如梁思成在美国求学期间完成的一个restoration作业,就是对伯拉孟特方案的完善。19世纪,以修复教堂为契机,在英国、法国、德语地区(1871年统一为德国)都产生了“修复”思潮,代表人物包括德国的辛克尔(K. F. Schinkel)、英国的斯科特(Gilbert Scott)和法国的“风格修复”代表人物维奥莱—勒—杜克(Eugène Viollet-Le-Duc)。他们的基本主张是:从价值取向上,追求艺术风格的净化和统一,重视基于风格的艺术价值;修复的目标是回到这个建筑最初的设计意向或者是最辉煌、最理想的状态;干预的程度上,可以根据原来的意图完善或者重建;方法论上,基于结构理性,认为缺失构件可以用同时期、同类型建筑构件来推测并仿制[19]。《雅典宪章》对于修复较为排斥,而《威尼斯宪章》给修复设定了种种限制,从而刷新了修复的概念,修复成为保存的一种方法和措施。

在中文语境里,与此比较接近的说法是“恢复原状”,如梁思成在独乐寺考察报告中,提到“复原” (restore),“有失原状者,须恢复者之”[20],又如梁思成在关于杭州六和塔的计划中称:“我以为以六和塔本身内部的斗拱柱额为根据,再按法式去推求,更参以与六和塔同时类似的实物为考证,则六和塔原形之恢复,并不是很难的问题”;“……不修六和塔则已,若修则必须恢复塔初建时的原状”[21]。这体现了梁思成保护思想的另一面,典型的中国版“风格修复”,只是将风格转换为中国古建筑的法式[22]。

⑪ 原有实物(original material),官译本、陈译本均译为“原始材料”。material虽然有材料和物质、实物等含义,但能与后文“文献”并列的,只能是“实物”,而不是“材料”。对照法文版用词la substance ancienne(古老的实物),只能译为“实物”,只是法文版定语略有不同。另,“原始材料”容易让中文读者联想到“原材料”(所谓原状的“四原”之一),从而产生某种误导。

⑫ 此处与法文版略有不同,法文版提到添加工作是出于美学或技术的考虑,而且属于建筑构成的一部分,这在英文中是没有的。法文译文为:出于美学或技术考虑的添加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属于建筑整体构成的一部分,但要有我们这个时代的印记。

⑬ 有价值的贡献,英文为the valid contributions。valid一词,是有效、合法的意思,但直译到中文比较费解。法文版原文为les apports valables,valables虽然也有“有效的”义项,但更贴切的含义是“有价值的”,故此处从法语版翻译。

⑭ 风格(style),词义变化较大。今天说某某设计/穿搭/嗓音有风格,通常指某种独特的个性,但放到19世纪建筑语境下,风格多半是一种设计和建造的“套路”——特定的审美理想、特定的形式语汇(比例、柱式、拱券、线脚、装饰母题等),“有风格”不代表个性,而是符合某种先验的、既定的做法。对“风格修复”(参见译注⑩)来说,通常会维护风格的纯洁性和权威性,去除其他风格的元素,这就是“统一风格”的来源。在中国语境下,风格通常会转换为“法式”。

⑮ 遗址,对应英文sites,官译本漏译,陈译本译为“历史地段”。法文原文为Sites Monumentaux,可译为纪念性遗址。按尤基莱托的解读,Sites Monumentaux可以理解为具有文化意义的城乡历史区域(historic urban and rural areas)[23],这与陈译本理解大体一致。但结合后文第十四条的关于清理和展示的要求,此处更像在描述遗址类的对象。事实上,在1960年代前后,与monument并称,site通常指的是“遗址”,所以ICOMOS的中文译名才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但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通过之后,site类别就逐渐从考古遗址扩展到历史区域或场所(包含人类作品或人类与自然共同作品)[24],实例包括历史区域、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对象,此时可以翻译为历史区域或历史场所。

⑯ 纪念性遗址,官译本译为“古迹遗址”,陈译本译为“ 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这应该是出自英文版的误译,法文原版是les sites monumentau,对应的英文是monumental site,而不是英文版中的the sites of monument。本文从法文版改译“纪念性遗址”。法文版全句翻译如下:纪念性遗址必须成为特别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其环境卫生、布局调整和价值再现。

⑰ 建筑遗迹,对应英文architectural features,法文des éléments architecturaux(建筑构件)。官译本、陈译本分别译为“建筑风貌”“建筑面貌”,有失准确。feature虽然有特征、风貌的含义,但这里实际上是有特征可识别对象的统称,如遗址中残存的柱础、墙体、坑洞等不可移动对象,按考古术语译为“遗迹”,与后文中的“遗物”(objects discovered)共同构成遗址。

⑱ 用于补配的材料,英文the material used for integration,法文les éléments d'intégration。官译本和陈译本均译为“粘接材料”,不够准确。实际上这里是指在原物重组的过程中,原有构件不可能百分百找回,势必补配一部分构件或材料(未必包括粘接材料),故译作“补配材料”更妥帖。

⑲ 本句采用了法文版的表述,英文版没有提到“重建其形式的连续性”,简单说成“形式的恢复”,过于笼统。

⑳ 英文版标题为Publication,通常可理解为出版,但也有公布、发布的含义。官译本和陈译本均译为“出版”。这里采用法文版标题:Documentation et Publication,只是将publication翻译为公开,以便更好概括条款内容的三重含义,即要求记录建档,要求档案公开,建议出版。三者相比,出版只是推荐性条款,显然并不是最重要的,若用作标题易引起误导。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正式出版物往往会掩盖某些问题,看不到档案所能反映出来的更真实的细节问题和丰富内容。因此,从根本上严格要求记录建档和档案公开,才是更高的要求。

作者简介

吴葱,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传统建筑理论、建筑遗产保护历史与理论、建筑遗产测绘研究与信息化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关注中国传统古迹观念和实践与当代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相关问题。

杨家强,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建筑历史与理论、遗产保护理论、中国传统遗产文献与观念等研究工作。

王巍,南阳理工学院建筑学院讲师,天津大学建筑学博士,主要从事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建筑历史与理论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王依,天津城建大学建筑学院讲师,天津大学建筑学博士,主要从事遗产保护历史与理论、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测绘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文章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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