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一男子拿存折去信用社取款15600元,回家后发现只有5600元。男子要求信用社补支付10000元,信用社拒绝。双方协商不成,由此闹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周某是广西钦州人,家中开有一家小型综合超市,从事小本生意买卖。
早些年,周某在当地的一家农村信用社,开办了一张活期存折。他将闲散小额资金存入,以用来日常生活的开支和小型生意上的周转。
这一年,周某在县城买了一套新房,装修完毕后,需要购置几台家电,于是他便拿着存折去信用社办理取款业务,要求支取15600元。
信用社工作人员拿到存折和身份证后,按规定给周某办理。恰好此时,周某一生意上的伙伴给他打来电话,与他商量明天进货的事宜。
所以在信用社出款拿到现金后,周某没有在意和细数,而是将一摞钱直接揣入包内,然后在取款凭条“客户确认”一栏签下名字,离开信用社径直回家。
回到家以后,周某掏出包内的现金一数,竟然发现只有5600元,足足少了10000元整。
周某连忙再次赶往信用社,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对方补支付10000元。信用社却以取款数额为15600元无误,信用社不存在错误和过失,由此拒绝。
周某多次向信用社索要,双方协商未果,他一怒之下便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以讼明法)
周某在信用社开办活期存折,双方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信用社有支付储户足额取款的义务。
而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应该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所以周某要想信用社补支付10000元,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取款时,信用社的确少付了。
为此,周某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自己持存折和身份证,亲自去信用社办理取款业务,这有信用社的监控来证明;
2、自己农村信用社活期存折账单上显示已支取存款15600元,这说明自己当时取款的数额就是15600元;
3、在办理取款时,自己正在和生意上的伙伴打电话沟通事宜,没有细数取款现金数额,这有通话记录作为证据;
4、取完款后,骑电动车回家不过十分钟,到家便发现现金少了10000元,所以是信用社少支付了10000元。
对于周某的诉求和主张,信用社也提供了有力证据进行反驳:
首先,周某来信用社取款,信用社按照规定出款,有明确的交易金额15600元,周某自己也在取款凭条“客户确认”一栏签字,这说明信用社出款金额无误。
其次,在办理取款时,工作人员会用验钞机进行数额清点,一般情况下不会出错。
再者,15600元和5600元,中间相差了10000元。在拿钱时,无论是视觉上还是手感上,都能轻松辨认出来。即使周某当时正在打电话,也应该能一下子发现。
最后,周某存折上的交易记录显示出款15600元,回家后却只有5600元现金,这并不能说明信用社少出款10000元,也可能是他在回家途中将10000元现金遗失。
所以,信用社认为自己不存在错误和过失,不应该向周某补支付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信用社按照规定出款,周某拿到现金后,自己有清点数额的责任和义务,在取款凭条“客户确认”一栏签字,即表示同意信用社的出款无误。
周某提出信用社少支付了10000元,但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银行取款时,我们应该先清点好银行出款的数额与我们所取款的数额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否则因此产生经济纠纷,储户虽有主张但却举证困难,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胜诉的。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