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森独自一人到餐厅吃宵夜时,点了几个小吃和三瓶250毫升42度的白酒。在用餐时,小森将这三瓶白酒全部喝完。当天凌晨3时许,小森买单后,离开餐厅。对于酒量好的人来说,或许这750毫升的白酒不至于醉酒。但小森的酒量并不好,小森走出餐厅大门后,就醉酒倒在地上昏睡。餐厅老板发现后,因外面天气寒冷,出于好心,就将小森扶起来让他坐在餐厅的座位上休息。后来又怕其着凉,又找来外套,披在小森身上。可不曾想,几个小时后,餐厅老板准备去看看小森省酒没时却发现不对劲。随后老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但不幸的是,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小森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后经鉴定,小森的死亡原因系乙醇中毒。小森的家属得知此事后,无法接受。家属认为,小森在餐厅用餐时连续点了三瓶酒,老板却没有提醒小森不要大量喝酒,且在小森醉酒昏睡后既没有及时通知家人,也没有为其实施救助。据此,家属将餐厅老板及餐厅老板的房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作为家属,自己家人出去吃个宵夜就死了,确实难以接受!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家属要想任何人承担责任,必须要有个“理由”!这里所说“理由”,是指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2、那么被告人餐厅老板及房东,存在过错行为吗?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相应义务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小森到餐厅消费与老板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基于上述规定,餐厅一方确实有保障顾客小森安全的义务,但仅限于餐厅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当小森买单离开餐厅后,就代表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所以小森离开餐厅后的事,与餐厅老板已经没有关系了。其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小森离开餐厅后,餐厅老板对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在餐厅老板发现小森倒在地上后,其对小森的紧急救助是属于自愿的善意救助行为,因此,对于善意救助行为不应该让其一方背负苛刻的义务。故餐厅老板无需承担责任。再次,房东与餐厅老板之间的租赁合同,完全是合法合规签订的,餐厅老板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且房东与小森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那房东自然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小森作为完全民事能力的行为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因此其自身应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餐厅老板及房东均没有任何过错,故驳回小森家属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小森的家属还是不服,遂又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也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也就是说,家属两场官司下来,家属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反而还搭上了两场官司的案件受理费。有网友表示,小森的家属是明知道这场官司很难打赢的,只不过其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所影响,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才告上法庭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