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整顿,小贷的“野路子”行不通了

柒七七起 2025-01-21 03:00:03

日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60条,对小贷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都做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据天眼查,金融监管总局在去年8月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贷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此次《办法》正式出台,可谓给这万亿市场的近7000多家地方金融组织戴上了“金箍”。这也意味着,在监管新规之下,小贷公司将迎来大整顿,原来的“野路子”行不通了。

01 单户消费贷设上限

《办法》明确,设立小贷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贷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比来看,《办法》在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删去了“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一条。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办法》明确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

《办法》还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提出了上限要求,明确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据了解,《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都对个人消费贷款有着单户20万元上限的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对网络小贷公司设置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上限的主要考虑在于,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而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的上限规定则是考虑到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网络小贷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等因素。

《办法》还对助贷、联合贷方面提出要求。其中,小贷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与无融资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机构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或者保险服务;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而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贷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这充分考虑到了当下小贷公司所面临的现实状况。

02 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服务

在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贷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贷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贷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办法》对小贷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比如,《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对于网络小贷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办法》明确要求,要能够支持贷款申请、评估、审批、签约、放款、还款等业务全流程线上操作,能够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数据及资料等。

《办法》要求,该业务系统应当由网络小贷公司设立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规范开展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备案等工作,防范、监测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办法》还要求,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具体到不良贷款,要求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此外,《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而且,小贷公司不得利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03 细则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的责任。新出台的《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办法》规定,小贷公司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含自有及合作机构,下同)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

小贷公司通过其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开展营销获客、发布贷款产品或者发放贷款的,应当全面公示下列信息,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风险: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文件信息、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对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年化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对公司提供的贷款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信息、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等行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等。

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

在营销宣传方面,小贷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办法》还提出,小贷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户阅读授权书内容,在授权书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确保客户阅读授权书并签署同意。

此外,小贷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处理其存储的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小贷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为5385家,较2015年高峰期跌去35%。

另外,今年开年,已有湖南、内蒙古、福建、重庆、湖北等多地发布清退、注销地方小贷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告,涉及清退的小贷公司超20家。

而在新规正式落地后,小贷公司或将迎来一场新的洗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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