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星为何物?】
宝星,从专业角度而言,可界定为勋章。自第二次鸦片战争使国门被迫洞启后,中外交流频繁展开。彼时,外国军人、公使、领事以及传教士等群体大量涌入华夏大地。与此同时,伴随洋务运动的有序推进,外籍人士于海陆军、工矿企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为清政府提供服务的情形愈发普遍。
当外籍人士于为中国效力的工程项目中取得卓越成果时,朝廷通常会予以嘉奖。初始阶段,针对外籍人员的赏赐遵循中国传统模式,其中涵盖赐予顶戴花翎,亦或授予巴图鲁勇号,还有赏赐银两与功牌之举,甚至包括赏赐穿黄马褂这一殊荣。
同治元年,李鸿章向朝廷上奏,提议专为洋人铸造金银牌以供佩戴。在当时,除赏赐银两具有实质价值外,其余诸多形式多属徒有其名的虚衔,于洋人而言并非适宜之选。然而,因李鸿章所奏未呈具具体施行方案,致使该提议未获朝廷批准。
未几,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奏陈,称西洋诸国人士相较虚名,更青睐中国之功牌。遂建言朝廷,于原有功牌基础予以改造铸造,命名为“金宝星”,分一两二钱重与一两四钱重两类。
光绪七年八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着手章程拟定工作,并正式颁行《奏定宝星章程》。此章程针对宝星的命名规则、等级划分、装饰样式及执照核发等诸多方面,均作出了详尽规范。
宝星体系共设五等十一级。具体而言,一等至三等,每等又细分为三级;四等与五等则不再作进一步细分。宝星之上镌刻清文,明确标注等级字样。同时,凭借独特的装饰设计以及色彩差异,以彰显不同等次。宝星初设之际,头等宝星形制为方形,后经调整改为圆形,而其余各等宝星皆为圆形。
据相关史料载,头等第一宝星,乃赐予各国国君。而头等第二宝星,其受赐对象为各国世子、亲王及宗亲贵胄。头等第三宝星,则颁发予各国世爵大臣、各部总理大臣与头等公使。二等第一宝星,赐予各国二等公使;二等第二宝星,授予各国三等公使及总税务司;二等第三宝星,给予各国头等参赞、武职大臣与总领事。三等第一宝星,颁发给各国二三等参赞及领事馆正使随员;三等第二宝星,授予各国领事官与水师诸军官;三等第三宝星,赐予各国翻译官。四等宝星,赐予各国士兵;五等宝星,授予各国工商界人士。
在光绪二十三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针对宝星样式实施了意义深远的变革。此次变革摒弃传统中式制式,转而采用符合西方各国通行标准的样式,新样式呈光芒璀璨之态,意在凸显其尊贵华丽。
宝星制度的诞生,实乃在与西方诸国交往进程中顺势而为的结果。宝星初始,作为国际交往中秉持友好外交礼节的赠礼,主要面向外国君主、使臣等特定对象。
随后,宝星作为酬奖有功洋人的方式,渐趋成为通行之举。具体而言,向外国人颁授宝星,通常涵盖以下几类情形:
在特定历史情境下,获赠宝星者主要涵盖以下几类:其一,当各国公使任期届满,即将撤离中国之际,为彰显中外友好情谊,清廷会向其赠予宝星;其二,那些为清政府竭诚效力,并在相应事务中取得卓越功绩之人;其三,在协助清政府采购武器装备,以及妥善接待中外外交人员等工作上建树颇丰者;其四,于中外发生冲突或产生纠纷之时,能够居中斡旋,致力于促进邦交和睦之人。
宝星之授予规程严谨。初,由任用洋员之基层官员对拟授予者予以考核。继而,考核结果呈递督抚大员或各部长官进行复核。朝廷作为终审机构,基于前期考核与复核情况,最终裁定是否予以颁授。
在宝星授予体系中,获颁宝星,不仅是对获得者工作成果的高度认可,更是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嘉勉。以德国军官汉纳根为例,因其于旅顺口炮台监造事宜功绩显著,故而获赏三等第一宝星,并加赐三品顶戴。据李鸿章上奏朝廷的奏疏记载,汉纳根深感皇恩,力图报答,不仅依照西洋建筑范式精心建造日岛炮台,且在相关技艺传授方面亦尽心尽力。
【本国人可以获得宝星吗?】
宝星,作为荣誉奖赏的特定形式,初始阶段,其颁赐对象主要限定于外籍人士。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这一荣誉体系逐渐拓展至本国人士。李鸿章,时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成为首位获此殊荣的国人。自光绪中期起,外交领域形成定制,凡外交官奉命出使各国,皆依规授予与其身份相符的宝星。
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为例,彼时外务部派遣的十五名出使大臣,均被授予等级各异的宝星。其中,总理外务部事务的庆亲王奕劻,获颁头等第二宝星;大学士那桐与会办大臣梁敦彦,则被赐予头等第三宝星。
步入宣统时期,随着清王朝的式微,诸如黄马褂、顶戴花翎这类传统赏赐,在时人观念里的价值渐趋低落,已难以再引发众人竞相追逐。与之相对,宝星与勋章的佩戴,却逐渐演变为一种彰显荣耀的风尚标识,备受青睐。
宣统元年五月,包括陆军部尚书铁良、海军提督萨镇冰、陆军部侍郎寿勋等在内的一众大臣获颁宝星。旋即,东三省总督赵尔巽、直隶总督陈夔龙等地方要员亦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