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说走就走,可以扣员工工资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那些违法违约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实践中,企业追究部分劳动者“说走就走”的法律责任相对耗时费力。
简单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具体应该如何赔偿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很多企业会在规章制度里面规定,未满一个月辞职就扣除当月工资,其实这是个无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员工赔偿,也是有限制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恶意辞职重罚
做一分给一分,要有企业家契约精神。学不得周扒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