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开具发票时,凡是发票票面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