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俗地讲,张三一个人投资开公司,在这家公司,张三是唯一的老板。
但公司的财产使用,张三说了算吗? 在现实中,由于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挪用资金的刑事风险认识不到位,假如张三将公司财产挪为个人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使用,极有可能陷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刑事风险之中。本文拟对一人公司老板“说了不算”的方面,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展开讨论。

案例1:(2017)川1621刑初156号
朱某发起设立了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在开发销售某房产项目,共收取购房款4000万余元。但身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的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1100万元购房款转存于自己私人银行账户上,后转借给他人获利。
法院认为,朱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应当依法惩处。
案例2:(2017)陕0928刑初49号
温某一个人出资成立了陕西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劳务中介。劳务公司与多个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各单位陆续依据合同约定向劳务公司支付派遣人员五险一金及工资。资金到账后,温某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自己填写现金支票,并按照劳务公司预留印鉴在现金支票上盖章,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70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赌博等活动。
法院认为,温某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将公司收取的资金挪作他用,严重侵害了劳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益,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判处挪用资金罪。
这是两起真实的案例,当事人都被判处挪用资金罪。
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对于一人公司老板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犯罪存有较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在(2015)延刑初字第786号案例中,当事人被判无罪;有案例认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2013)罗刑初字第224号、(2018)晋0981刑初128号案例中,当事人被定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学术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有不同的见解。
但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人公司中,公司老板——也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擅自使用公司账户中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等营利性活动,进而涉及到刑事犯罪。
即使在无罪和免予处罚的案例中,当事人也曾身陷囹圄,给当事人和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股东不可疏忽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风险,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企业所处行业领域不同,商业模式与合作方式的差异决定了不同企业高发的具体腐败行为不同,但挪用资金罪是企业中常见的腐败行为类型之一。
在一人公司中,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一人公司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而且股东投资的资金一旦注册成为公司资本后,就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资金而是公司的资金。
易言之,尽管一人公司的老板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的营收亏损也与唯一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张三从自己左口袋掏出来的钱,经工商登记、创设公司后便成为了一人公司的公司资产。
因为公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张三不能直接把公司的资产装回到自己的右口袋中。如果张三想拿回自己在公司的资产,或者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或者注销公司,或者经过公司的相关财物制度审批及程序,才能够合法合规的回到自己的右口袋中。
否则,张三只拥有公司股份,而不直接占有或拥有公司的资金。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将一人公司财产视为自己个人财产任意挪用,从事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涉嫌刑事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关键在于“挪用”。按照辞海的解释,“挪用”有两个基础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比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是私自用(不属于自己的钱),比如挪用公款。具体到本文中,挪用是指未经公司批准许可,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
四、风险防范为了防范刑事风险,一人公司股东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时刻保持合规意识,将刑事法律风险化解在日常的工作中,同时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发展,有必要在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设计和完善:
第一,建制度,明确区分公司资产与股东财产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的状况。比如,将公司每一笔业务收入和资金使用均登录在册,形成清晰明确的财物数据,让公司的每一笔钱的均有迹可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便能够做到自证清白;
第二,明目的,规范“使用”公司资金的流程
股东在使用公司资金时应当通过规范程序,从源头上排除“挪用”的认定。加强费用报销、资金支付、薪酬发放等方面的流程建设,尽可能线上转账,避免使用现金,规范使用公司资金;遵守公司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每一笔钱的使用目的,不擅自变更资金的用途;
第三,防风险,杜绝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意图
在公司经营发生恶化时,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淆在一起,容易被认定为逃避债务、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意图,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所以,在一人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规范使用公司资产的行为,杜绝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找到靠谱的律所和律师,是保护当事人权益与自由的重中之重。希望本文能帮助到正在经历困难的你和家人,庭立方愿和您一起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