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人们某种感觉,
它保护的好像净是一些
小混蛋、小霸王、小恶魔之辈;
而真正遭到遗弃、欺辱、霸凌
甚至被虐杀致死的柔弱无助少年,
却无从得到保护,
家长或无从追责、
学校或无从管束、
社会或无从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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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的确是让人倍感尴尬又无可奈何的事实。
囿于现实的困境,面对未成年人的为恶犯罪,被侵害方做得更多的只能是委曲求全、忍气吞声,然后不了了之,最终形成恶性循环,直至令各方骇然色变的恶劣后果如火山般喷薄爆发!
“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已经喊了几十年,从上到下也确实做了很多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卓越的成效。但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律法条文部分,依然显得比较滞后,缺乏一定的前瞻性、预见性,与司法的实践脱节甚至产生矛盾。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对司法工作开展起到束手缚足的“反效力”,也难达到“惩恶扬善、打击不法”之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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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在辽宁大连发生13岁少年蔡某残忍杀害同小区一名年仅10岁女孩并抛尸体的恶性案件,引发大众公愤。
但因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周岁,而这个蔡某在犯案时还差三个月才年满14周岁,因此无法判刑,只能送到少年管教所管教三年。
这样“薄施惩戒”的处罚结果,犹如隔靴搔痒无伤大雅,亦缺乏对法律和生命的敬畏,不但令参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及诉讼律师倍感无奈和沮丧,更令社会公众义愤填膺,民意为之而哗然,法律的权威性也因此减弱。
汹涌的舆情持续发酵,最终推动了《刑法》在2020年11月份做出修改,并于2021年3月正式生效实施: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程序核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然不能适用死刑”。
2024年3月10日,邯郸肥乡区3名初中生(年龄均为13岁,且均为留守儿童)合伙霸凌、劫财、杀死、埋尸同班同学小光案发,犯案手段特别凶残、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刑是已经毫无疑问的(已经被邯郸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但是同样要让怀着满腔怒火的公众失望失落的是,根据现行的条文,根本无法判处这三个少年嫌疑犯“死刑立即执行”,顶格就或是有期徒刑20年。这与绝大多数人的心理期望值相去甚远!
刑事立案书
而且公众还有非常担忧的事情,20年之后,这仨货才30来岁,“小魔王”变成了“大魔王”,年富力强、血气方刚、端端的“社会三害”。放出来后,假若他们报复社会,继续杀人放火、为非作歹,那不是更加凶暴残忍、叫人防不胜防的吗?
希望藉由邯郸这起令人发指的未成年人暴力杀人案,刑法条文能够再次做出以下修订:
〔1〕将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由目前的12周岁降到10周岁;
〔2〕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等情节特别恶劣和残忍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施害人只需要年满12周岁就可以顶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唯其如此,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真正成其为“法”,有能力、也敢于对“不法”亮剑、迎头痛击!
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条文,
能不能借这个机会一步到位、臻于完善?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