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鑫律师:用人单位出尔反尔撤回offer,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1-26 14:28:02

通过用人单位招聘面试,并收到录用邀约一份。临近上班前,却被用人单位通知“已有其他合适人员入职,不用来了”,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关于用人单位出尔反尔撤回offer的情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丽鑫律师依据法律要旨以及司法裁判口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供大家参考。

offer在法律意义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其各项招聘流程后向求职者发出了offer,求职者也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了入职准备,用人单位却无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和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信,该行为损害了求职者对offer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而导致求职者丧失了在此期间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该如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

现今就业市场形势复杂,求职者在求职时应事先对拟求职的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对求职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以及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存,遇到违法情形时,依法维权。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并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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