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谈春艳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蔡某将其名下的拖拉机出售给他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经多次转卖,周某购得该拖拉机。2024年10月,张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样醉酒驾驶拖拉机的周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周某驾驶的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2025年1月14日,张某的亲属将周某、蔡某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驾驶拖拉机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未依法为拖拉机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损失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驾驶的拖拉机登记所有人虽然为蔡某,但是车辆状态为注销,在事故发生前,蔡某已转卖并交付给他人,而且之后又经多次转卖,应当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最后买受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蔡某已不是案涉拖拉机的现实占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控制力、支配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周某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56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经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更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为规避交易风险,在车辆买卖时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