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卢云 范亚娉
常德一家水果店竟遭老顾客拖欠水果款6万多元,水果赊款能否顺利讨回?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某进口水果商行是武陵区一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等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起,龚某多次前往某进口水果商行购买水果。双方于2023年12月27日结算,龚某向某进口水果商行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某进口水果商行水果货款陆万捌仟元整(68000元),从2023年12月27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整,立字为证。”龚某向某进口水果商行出具欠条后,陆续偿还货款共计5000元,尚欠63000元。此后龚某再未支付货款,某进口水果商行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进口水果商行向龚某出售水果,龚某支付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龚某偿还货款5000元,尚欠某进口水果商行货款63000元,故对于某进口水果商行要求龚某支付尚欠货款6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陵区某进口水果商行支付货款6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