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空闲状态持续两年及以上或因房屋坍塌而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暂不予确定,但这并不构成直接剥夺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依据。在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采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具体而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其成员则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五十二条,针对空闲、房屋坍塌或拆除后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其使用权不予确定;若已确定使用权,则需由集体组织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相关土地登记,并由集体收回该土地。此项规定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范,并非直接判定村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因此,若县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认定某村民(如甲)丧失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则被视为适用法律不当。
此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另作规定,针对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情形导致实际土地使用者发生变更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后,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实际使用者;而对于空地、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此条款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管理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