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子遇到征地,村组拒绝平等分配,这合法吗?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4-25 11:09:10

农村妇女因结婚,把户籍迁入了男方所在地的村镇,离异之后户口没有迁出而是在村中单独列户。遇到征地拆迁,能否拿到征地补偿款?今天京坤律师就来给大家普及妇女的征地拆迁中享有的权益。

2012年外村的徐某和樟树村的张某结婚,遂把自己的户口从老家迁入樟树村中,2019年5月,徐某与张某离婚,其户口没有迁出樟树村,而是在村在单独列户,徐某常年出外打工并没有再婚。2020年樟树村中的部分土地遇到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款发放到了村集体。2021年四月村集体召开了一次全体村民代表大会。

大会制定并通过了《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樟树村就以徐某已经离婚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徐某不服,于是将樟树村村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宜章县樟树村,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最终,县人民法院判决樟树村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律师解读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维权难题,可以咨询京坤律师,为你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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