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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宏大叙事里,藏着许多鲜为人知却至关重要的“权力密码”,今天咱就来扒一扒唐朝的大理寺,看看它到底是个什么神奇存在,在唐朝的司法体系里扮演着怎样的关键角色,权力边界又在哪里?
大理寺:唐朝司法“巨无霸”
唐代的大理寺,堪称当时最高司法权力的象征,犹如执掌着中央司法审判的“利剑”。其核心职责虽聚焦于两大领域,却皆是司法架构中的关键支柱。
第一块是审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想象一下,那时候的中央百官那都是朝廷里的“大腕”,他们犯了罪,那可不是小事,都得大理寺来审理。还有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这可是涉及到京城里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的“大案要案”,大理寺都得一一过问,可见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
第二块是复核或者重新审判刑部移送过来的死刑和疑难案件。刑部移送过来的死刑案件,那可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大理寺得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推敲。还有那些疑难案件,就像一团乱麻,大理寺就得像高手解谜一样,把这些疑难案件一一解开,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大唐六典·大理寺》上记载得明明白白:“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以五听察其情,一曰气听,二曰色听,三曰视听,四曰声听,五曰词听。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二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鞠庶狱。”
这“五听三虑”就是大理寺官员断案的“法宝”,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气色、神情、言语等,来判断其是否说谎,再结合明慎、哀矜、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除了审判案件,大理寺还会参与立法工作。大理寺官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会发现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于是就会参与制定和修改律令,让法律更加完善。同时,大理寺也负责管理监狱,那些被关押的犯人都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大理寺的“领导班子”
这么重要的机构,肯定得有一套完善的领导班子。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叫大理寺卿,总管大理寺的一切事务,从三品。用现在的话来说,大理寺卿就相当于现代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那权力可大了去了。
大理寺卿下面设少卿 2 个人,也就是副长官,从四品上。他们就像是大理寺卿的左膀右臂,协助大理寺卿处理各种事务。大理丞 6 个人,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他们就像是大理寺里的“法官”,专门负责审判案件。大理正 2 个人,从五品下,主要职责就是复核大理丞的审判,根据刑法科条参议用刑之轻重,若大理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他们就像是“质量监督员”,确保每一个判决都符合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些具体执行人员,比如主簿,负责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狱丞,负责掌率狱史,管理囚徒。大理司直,从六品上,主要负责出使按狱和监刑,以及参与大理寺的一些疑难案件。这些具体执行人员虽然官职不高,但也是大理寺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整个大理寺上上下下加起来大概有三百多个人,官吏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就像一台精密的机器,有条不紊地运行着。
大理寺的前世今生
大理寺并非唐朝时才新设的机构,在我国历史上,其雏形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廷尉。彼时,廷尉的主要职责在于审核地方上报的重大刑狱案件,堪称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机构。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年的汉献帝以及南朝梁武帝时期,廷尉曾四次更名为大理,但不久后均恢复原名。
直至北齐时期,廷尉才正式定名为大理寺。隋朝与唐朝沿袭此称,将该机构统称为大理寺。大理寺内的官员依据品级高低,分别称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及寺正。
大理寺审理的案件需上报刑部进行核准。对于重大案件,唐朝的制度规定由大理寺卿联合刑部尚书、侍郎以及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此制度被称为“三司推事”(或称三司使)。到了明清时期,则改由大理寺、刑部与都察院共同会审,此机制称作“三法司”。
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主要掌握在刑部手中,不过,若大理寺持有异议,有权上奏皇帝请求定夺。大理寺卿的官阶,在隋朝初期为正三品,隋炀帝时调整为从三品,唐朝沿用了这一品级。唐代还明确规定,大理寺寺丞负责复核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必须与其他五位寺丞共同签署(画押)后方具法律效力。若其他寺丞持有异议,也需在签署后表达,该签署才具备法律效应。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刑法体系已相当完备。大理寺已具备类似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能够对各类案件进行复审合议,其制度已相当成熟和完善。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
大理寺与刑部的“爱恨情仇”
刑部归属行政体系范畴,而大理寺则隶属于司法机关序列。刑部作为六部之一,掌管律令、刑法、刑徒管理以及国家禁令的审议等事务,主要承担审定国家法律、复核地方及大理寺呈送至刑部的各类案件之责,同时直接负责审理京畿地区罪行达到特定等级以上的案件。刑部内部设有刑部本司、都官、比部、司门四个下属机构。
唐朝时期,刑部承担的一项核心职责是复核大理寺所判处的杖刑及以上等级的案件。初看之下,刑部的权力似乎凌驾于大理寺之上。然而,实际情况并非表面所见。
尽管刑部拥有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刑部能够全权左右大理寺的审判结果。因为当刑部对大理寺的判决持有异议时,并非直接予以否决,而是将案件发回大理寺重新审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
同时,大理寺还能复核或者重新审判刑部转送给地方的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一定程度上对刑部具有牵制。所以说,大理寺和刑部其实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各司其职的关系。
三司会审:司法界的“超级联盟”
在唐代,每逢重大案件需要审理之时,大理寺、御史台与刑部会联合组成三司进行会审。这一机制中,三大机关的主官与副职官员共同参与审讯,此情形被称为“大三司”,具体而言,即大理寺卿、刑部尚书与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案件,亦称作“三堂会审”。若参与会审的是大理寺司直或评事、御史台御史以及刑部郎官,则此会审被称为“小三司”。
御史是古代监察机关,从秦汉到明清,中央的监察官员,无论什么级别,都叫御史,从不改名。唐朝沿袭以前的制度,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叫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1 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
大理寺的兴衰变迁
唐朝,尤其是唐太宗年间,各种制度很完善,对于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人选也很重视,据《唐会要·大理寺》的记载,唐太宗曾对臣属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那时候的大理寺,人才济济,司法公正,是唐朝法治的一张亮丽名片。
不过安史之乱后,各种制度均遭到破坏,再加上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唐朝政府的各个机构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寺也未能豁免。唐朝中后期,大理寺官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地位下降,不被重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大唐中央集权的衰弱。
大理寺这个官署名,职能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但它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而且它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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