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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订婚强奸案准新郎席某某的母亲甄女士再发声,向二审法院大同中院申请作为公民辩护人,已对其提供查阅卷宗服务。并公开了九点信息,曝出多个“猛料”。从她的说法和“显处女膜完整”等专业味十足的语句来看,这些曝料似乎来自于查阅卷宗。一是办案机关少报卷宗、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时少报19页已形成的证据,审查起诉显示150页卷宗,而实际卷宗不到100页,缺少证据材料约50页”。这报捕时少报19页、起诉缺少50页,少报、缺少的是些什么证据材料,为什么会少报、缺少,这属于什么性质呢?二是双方没有真正发生或者完成性行为。“警方对女方进行过专门的检查,显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DNA鉴定结论显示,女方未清洗过的内裤及阴道擦拭物卫生纸未检测出精液”“以上能充分说明没有实施插入性行为”。处女膜完整、未检测出精液又没说明戴套,说明没有成功发生或完成性行为 ,即使男方用了强迫手段想发生,也只能算“强奸未隧”吧。一审是怎么认定“发生了”性关系、认定“构成强奸罪”的呢?三是女方多次说过没有打没有威胁。“女方也多次说过,我儿子没有打她,没有说过威胁她的话,显然不存在以强迫、暴力等形式胁迫女方”。情侣之间发生亲密行为,没有打没有威胁,是怎么“强行”的呢,是明示或暗示想发生性关系的话多说了两遍,还是什么亲密动作多了两下?“强奸”怎么理解,阳高公检法三家能不能作点普法宣传啊?四是直指调查不全面、故意无视对男方有利证据。“一审裁判故意对以上2项客观检查及鉴定问题没有向社会通报,更没有审查认定”“男方家属及媒人至少四人全面参与整个订婚到事发、协调的过程,案件中却仅对女方及女方母亲2人取证,显然调查不全面”。“一审开庭后,新增加的律师提交26份申请及2份证据,特别向法检两机关提交撤诉建议,一审均做任何回应,判决中亦未任何载明。”《刑事诉讼法》反复规定要收集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还明确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要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二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少报、缺少三分之一证据材料,“处女膜完整”的“发生了”性关系,情侣亲亲热热到婚房没有打没有威胁的“强奸”,没有通报没有审查认定2项客观检查鉴定,律师提交26份申请2份证据没有载明回应……这轰动全国的“订婚强奸案”是怎么回事呢,怎么有种指向的感觉?但没传出与李贵富书记有任何牵连啊。
难道是甄女士救子心切,不惜编造谎言。确实有一些矛盾的说法。“显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完整就应该没有破口,咋又未见新鲜破口呢?没有破口说明从没发生过性关系。但没有新鲜破口,难道是原来有破口,但没有最近造成的破口吗?矛盾。“一审均做任何回应,判决中亦未任何载明。”联系上下猜测,可能掉了“没有”吧?这样一个手足无措的农妇,似乎没那么深的心机嘛。在前边的发声中,都没看到这家人对办案机关有任何指责呢。
又或许这缺少三分之一证据材料、“处女膜完整”的“强奸”,仅对女方及女方母亲2人取证,律师提交的证据不予回应……都是法律上正常情况。作为法律的门外汉,真真不懂,请懂的人请专业人士指导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