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女性的偏见贯穿于东西方国家的历史,中国古代夫为妻纲,男尊女卑,西方妇女的权利也是直到近代才逐渐得到重视。而近四千年前的古巴比伦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则体现出了相当大的进步性。
古巴比伦妇女能独立承担个人债务。《汉谟拉比法典》第151条:“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则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倘负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扣押其夫。”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在债务立约之后,无论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前来追债,无论男女,其另一半的人身安全都是有保障的,这体现出在债务面前男女平等的思想,与现代文明的观念契合。
又比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72条规定:“丈夫去世后,其妻同子女共同继承其财产。”这表明妇女拥有继承权,而且170条还补充说,丈夫在世时,称他和女奴所生子女为“我之子女”,丈夫死后,这些子女同样有资格继承家产,而女奴也随之脱离奴隶身份,获得自由。可见女奴在家庭中的地位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低下,她们虽是卑微至极的女性,但在古巴比伦却拥有着女奴本不敢奢求的一些权利。对于身份地位极其低下的女性,法典还是给予了一定的人文关怀。
《汉谟拉比法典》还强调夫妻双方都要对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男方也得对女方负责。第142条规定:“丈夫经常外出、对其妻凌辱备至,妻子可以取回嫁妆回到娘家。”对于不负责任的丈夫,妻子有有限的离婚自由;第148条:“妻子久病不起,丈夫可以另娶,但是应对病妻不离不弃,供养终生。”这些规定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男人的恣意妄为,保障了古巴比伦妇女的权利。和中国封建家庭中女子要三从四德,对丈夫唯命是从,逆来顺受相比,这不可不称之为进步。
《汉谟拉比法典》对侵犯女性的恶劣行径严惩不贷,第130条:“若有人强奸女人,而此女尚未与男人有过性关系,那么强奸犯被抓到后应处死。那女人没有责任。”第154条:“若一个人与他的女儿性交,应把那人逐出乡邑。”第156条:“未出嫁女人若被其未来公公侮辱,可获大量赔偿并索回此前带去男方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自由嫁给中意之人,不受干涉。”这几条法律条文,不仅有力保护了古巴比伦妇女的人权与安全,而且已经非常贴合现代人权精神,和中国封建社会推崇的节妇烈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比起来更显得难能可贵。要是祥林嫂生活在古巴比伦,她的命运或许就不至于那么悲惨。
当然了,《汉谟拉比法典》在妇女保护上的进步性值得肯定,但并不是说它就摆脱了奴隶制的限制,古巴比伦女性的社会地位总体上仍是较低的,法律允许丈夫另娶或纳妾 ,儿子在父死后继承全部遗产,女儿则只能从中取得一小部分作为嫁妆......总而言之,进步性只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其他民族和地区来说,从它所处的时代来说,《汉谟拉比法典》已经做得非常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