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被告人寇某某在他人邀约下从辽宁省庄河市前往丹东市并在四家银行分别办理了四张银行卡,期间,寇某某签署了关于不能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售或出借给他人的风险承诺告知书。后寇某某却将四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4000元,但被告知因只有1张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另外3张银行卡归还寇某某并要回3000元。
寇某某出售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25.9万余元,涉案3起,其中一起即为贵州省普安县李某被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万元。后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根据寇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寇某某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请务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以免陷入网络犯罪的陷阱,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