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三女生的惨死,那个邀她外出的女同学的恶同样不容忽视!

大道微言 2024-11-26 17:32:08

近日,甘肃陇南市武都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高三女生小霞在晚自习期间被女同学带出去与社会上的男子喝酒,不幸被多名男子灌醉后,遭到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强 奸致死。事件发生后,2男子被刑拘,但其他人尤其是小霞的同学的后续并没有看到相关报道,在小编看来,那二个凶手固然罪不可赦,但其他人的恶尤其是这名女同学的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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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发帖网友王女士介绍,小霞是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中学的高三学生。事发当晚,小霞的女同学因与校外男子谈恋爱,被邀请外出喝酒。女同学觉得只有她一个女生不太方便,于是拉上了小霞作伴。

在喝酒现场,共有7名男子不断向小霞灌酒,直至她醉倒。随后,小霞被送到其中一名男子的出租屋休息,女同学在确认小霞睡着后离开。然而,两名男子随后对小霞实施了强 奸,导致小霞不幸身亡。

法医鉴定结果是:小霞是在急性酒精中毒后,颈部又遭受扼压导致的窒息死亡;酒精中毒是死亡的辅助原因,两次遭受侵犯时的压迫伤害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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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悲剧中,那二个凶手不必多言,肯定是罪不可赦,但邀请小霞外出喝酒的那个女同学无疑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她的行为不仅直接导致了小霞处于危险之中,更在悲剧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小霞。因此,女同学的责任不可忽视。

首先,那个女同学作为邀请者,应该对小霞的安全负起主要责任。在明知校外喝酒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她仍然邀请小霞作伴,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次,在喝酒过程中,女同学未能有效劝阻小霞的过量饮酒行为,导致小霞失去意识。最后,在小霞醉倒后,女同学虽然将其送到出租屋,但随后又离开,放任小霞处于危险之中,这更是对朋友安全的极端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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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女同学的行为不构成直接犯罪,但她在某种程度上出演了帮凶的角色,在事件中的过失和疏忽可能使其得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同学作为邀请者和陪同者,在小霞的死亡事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能需要对小霞的家属进行赔偿。

从道德角度来看,女同学的行为更是令人愤慨。她不仅未能尽到保护朋友的责任,反而在关键时刻选择了逃避和漠视。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准则,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道德的审判。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女同学都是难逃责任,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还应该包括另外几个劝酒的男子,虽说他们未参与强 奸,但不断劝酒致其醉酒是悲剧造成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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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起悲剧,不仅给小霞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包括大人和孩子,大人得有意识教育自己的孩子远离危险,孩子尤其是女孩子自小得学会判断危险……

一个女孩子,一辈子不知要躲过多少凶险,才能侥幸过完一生。这个小霞刚满18岁,却没能躲过她人生的第一次凶险,早早地过完了她绚丽的一生,属实让人可惜。

造成这场罪恶的,当然直接是那两个20岁的恶魔,另外就是她那个高三就与校外社会人员谈情说爱并拉她作伴的女同学和其他几个喝酒灌酒的人。他们是否会进行相应的处分,目前还不得而知,相信会有个了断,也必须有个结果,以正视听。(素材来源于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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