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他来凑热闹猝死,凭啥要我赔62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马溜盐究员 2023-07-19 22:32:27

老年人,尤其是这一代的老年人,或许是经历了太多的坎坷与动荡,所以在晚年,他们格外热衷于在公园里享乐。

如今我们经常会看到老年人凑在一起下棋跳舞,有的甚至在锻炼,打鼓,各式各样的艺术类活动仿佛填补了他们早年的坎坷与动荡。

湖北武汉的李某也不例外,他不仅是一个艺术爱好者,而且还是个热心肠,早些年涉及的艺术项目很多,晚年成了公园里最受欢迎的人。

可是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在公园里和一场命案缠上关系,并且被死者家属索要62万!

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法院又会如何判呢?本文就来详细讲一讲。

案件详情

李某是整个小区唯一一个会打军鼓的人,所以很多军鼓爱好者自觉拜他为师傅,他也毫不吝啬的将自己会的本领教给他们。

除了带他们打军鼓,他偶尔也会教教这些老人跳跳五禽戏,休养生息。

老李是一名合格的老师,他几乎所有空闲时间都留给了那些想学军鼓的人,也是这份尽职尽责让他顺利当选了小区艺术团的小团长。

这个团长听起来很有派头,但实际上可不是那么容易做的,当时的艺术团全部都是由老人自发性组成,走在一起,完全是因为兴趣爱好,所以也没有什么报酬。

而且李某经常要为外出演出而操心,即使演出获得的那个经费,有时候也不够填补艺术团的支出。

后来为了方便,老李专门把他们集中在一个微信群里,每天告知他们起来练习,有活动的时候提前发通知,俨然一个大家长。

后来,群里进来一个新人物,这个人物既不跳舞,也不打军鼓,他是舞狮的。

因为自己在家太过于无聊,也想出来跟着放轻松一下,一堆人凑在一起热闹热闹,所以张某申请加入这个艺术团。

老李是个热心肠,虽然张某不会打军鼓跳舞,但是会舞狮好歹是一技之长,更何况把老人从家里喊出来,让他们多晒晒太阳,多接触氧气与阳光,对身体也是有好处的,就这样老李欣然接受了他的加入。

大家正为新加入的成员高兴之时,但没想到危险正悄然来临!

2022年1月16日上午6点左右,老李早早的在群里让大家喊醒,因为今天有演出,所以要早起一会儿提前排练。

张某秉承着大家都是一个团体的想法,也很自觉的早早的起了床,想要跟大家一起排练,虽然自己是舞师,与他们排演的并不是同一个项目,但是凑在一起总是好的。

上午八时30分,伴随着太阳冉冉升起,大家的额头上都渗出了细汗,早晨迎着阳光是最热的时候,就在这时,一声刺耳的“老张”,打破了排练的祥和。

张某在舞龙的时候不知为何突然晕倒了,大家排练的正兴高采烈,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注意到他。

老李发现了这件事情之后,率先对他进行了急救措施,只可惜实在太晚了!

最终120到来之时,张某依旧是昏迷不醒的状态,原本热闹的氛围,因为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沉默了下来。

张某最终遗憾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艺术团的成员都对这件事情感到十分的遗憾,可是张某家属们的指责却让他们无端的感觉莫名其妙。

张某家属们实在接受不了,张某只是出了趟门,要表演个节目就突然死亡这件事情,所以他们找到了组织者李某。

在他们眼里看来,李某是组织者,而且对整件事情应该具有规划的作用,张某的死亡跟他绝对脱不了关系。

而且李某作为组织者,最起码应该及早发现张某出现问题,而不是延迟后才发现,倘若李某及时进行急救,有可能挽回这一悲剧。

所以,张某的家属认为李某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却无法接受这件事情,毕竟自己本身就是自发性的,还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甚至有时候经常往艺术团倒贴钱,现在平白无故要自己进行赔偿。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家属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并向他索要62万的赔款。

李某这边还在为团员去世难过,心情还没缓过来就又被62万巨额赔款缠身,他自然是不愿意的。

为此他面对张某家属的诉求只一句话:“不服!他来凑热闹猝死!凭啥要我赔62万。”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得来到法院由法官判决,最终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判处李某对张某的死亡不需要担负任何责任!

至此,这件事情才算结束。

【法律分析】

1.张某家属为何可以以组织者为起诉理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张某的家属看来,李某是这个小团体的领头人,应当存在组织领导作用的。

且根据我国民法典,李某作为一个组织者,需要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李某没有及时进行抢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的家属把侧重点放在因为李某没有进行及时的抢救而导致了张某的死亡,未及时抢救,导致张某在上急救车之前依旧是意识不清醒的。

到了医院及时进行抢救手术也依旧无力回天。

所以,张某的家属起诉要求,按照民法典规定,李某赔偿张某死亡金额包括丧葬费用共计62万余元。

从客观意义上来看,张某的确符合组织者这个名义,因为李某是艺术团的团长,一直负责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整个艺术团的排演活动,属于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范畴。

而且李某没有及时注意到张某的突发性昏厥,作为一个组织者,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在张某家属看来,就是未能履行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

2.法律为何在李某为组织者的情况下,为何李某不属于未尽到安全义务?

法律虽然是客观的,但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一些主观因素,把事实的法律放到当时的确切情景下来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李某组织推广的是军鼓舞蹈类活动,而不是舞狮,张某属于自我意愿,主动参加,作为自愿参加者,需要承担部分风险。

而且李某只属于自发性推举的组织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

他并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与权利,所以由根本意义上来说,李某并不完全算这一整个组织的领导者。

同时,张某本身得知自己患有心脏类疾病,在排练舞狮这类动作幅度比较大,会提高心跳速度以及血压的情况下,张某未能及时注意到自己的情况,依旧带着风险进行排练。

从他本身意义上来说,就未能及时注意到自己的身体健康。

而且当初张某为了能参加艺术团队对自身的疾病进行了隐瞒,以至于其他人在发现张某出事之后未能及时进行抢救,刻意隐瞒疾病,不顾自身安危。

在法律规定下,张某需要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在李某没有组织者义务,并且张某完全属于隐瞒疾病的自发性参与下,本案的风险应由张某一人承担。

3.李某为何对张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注意到,张某家属在进行状告的时候,对李某提出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在他们眼中看来,李某不仅未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属于为承担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属于侵权责任。

但其实,为了避免责任模糊,界限不明确,我国最早对侵权责任具有详细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明确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要拥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存在损失后果,而且二者呈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知道行为人李某本身他的行为并没有存在任何过错,他只是组织领导老年人自发形成艺术团体,帮助老年人排解无聊空余时间,本身出发点是好的。

而且在整件事情看来,李某及时进行了抢救,从头到尾未曾有要求张某做任何事件,所以单就针对于行为人过错这件事情,李某并无任何过错。

在李某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所以也无需承担存在的损失后果。

张某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而且张某在之前为了参加艺术团选择的隐瞒疾病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所以二者根本就不存在莫须有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也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一点,行为人本身也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责任,所以更不成立,因此,在整段事件过程中,李某并不对张某负有侵权责任。

总结

老人排练原本是很开心的事情,但是喜剧变悲剧也是由多方条件造成的。

近些年来老人独居在家中的比例确实呈直线上升,所以老人才会想到出门寻找新的乐趣,这是陪伴缺失造成的。

但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往往伴随着多样并发症,而家人未及时注意处理这件事情,并且老人本身选择隐瞒造成的后果便属于隐瞒方本身。

因此我们需要对家中老人多一些关注,这样才能少一些悲惨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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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溜盐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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