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路上发生车祸,是工伤吗?

人事人有人事魂 2024-02-20 05:28:48

小王在假期最后一天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负全部责任。公司就小王此次受伤事宜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不予认定,小王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小王假期最后一天从家返回公司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如认为职工必须在工作日出行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不考虑职工出行的意图和合理因素,则可能不利于保护如原告这类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下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条例》本属于社会法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为分担用工主体的用工风险和保障职工合法权利,在运用该条例考量具体案情时,普遍倾向作有利于职工权利的理解。

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小王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及公司考勤要求和小王在该要求下惯常通勤模式等因素,认定小王从家中出发返回工作地,其行程和时间符合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为宜。因此,他在该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后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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