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鞭炮,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之一。每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因9岁男孩放鞭炮致车辆烧毁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事件经过
2024年1月28日,车主陈某将车辆停在了湖南张家界市桑植县某路段马路边。不料,当天下午车辆就突然起火,车辆受损严重,已经无法使用。根据4S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显示,车辆维修费用预估近8万元。
陈某以为是车辆是自燃受损的,就找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过鉴定,陈某被告知该事故是人为引起的起火,因此理赔并未成功。陈某报警后,警方调取了行车记录仪和路面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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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当天下午有一个小男孩一边走路,一边在玩类似鞭炮的物体。在经过陈某的车辆时,男孩将类似鞭炮的物体丢进了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3分钟后,车辆前部开始起火。陈某找到了视频中的男孩小李及其父亲李某,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父亲李某赔偿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财产因男孩小李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小李为未成年人且缺乏独立财产,其法定监护人李某被判定为赔偿义务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需向陈某支付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等相关损失,总计金额达到8.4万余元。
李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辩称其儿子仅是在路边偶然拾得一打火机,因孩童的好奇心驱使,不慎将其抛掷于附近车辆旁。鉴于事发时,孩子尚不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过分苛责其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李某指出车主随意停车,未遵守相关规定,亦应对此次事件承担更大的责任份额。因此,李某请求法院重新判决,调整责任比例为:自身承担三成责任,而车主则需承担七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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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依据陈某提供的两段视频证据显示,孩子在路过涉案车辆时,手中持续有抛掷动作,并伴随视频中清晰的鞭炮爆炸声,从高度可能性判断,孩子向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缝隙内投掷的是鞭炮类物品。随后3分钟内,未见其他人员、车辆或物体接触该车辆,且车辆已停放超过六小时。结合4S店排除车辆自燃的结论,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链条,足以确认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尽管小李年仅9岁,不能充分预见其行为的具体后果,但基于普遍的社会认知和生活经验,9岁儿童应当对其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一定的认识。这突显了家长对孩子进行必要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使其明白应远离火源和鞭炮等可能危害自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物品。小李的行为超出了同龄儿童的常规行为范畴,也间接反映了监护人安全教育的缺失。
至于车主陈某,尽管其车辆停放在路边而非正规停车位,但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危及车辆安全。与常见的刮擦事故相比,本案事故的发生超出了常人预期,且与车辆的停放位置无直接联系。因此,陈某对车辆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提醒我们关注儿童安全教育、监护人责任以及公共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律驰驾道观点
一、监护人的法定替代责任:无财产未成年人侵权的必然归宿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男孩小李虽已满9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行为超出同龄儿童正常认知范畴(如故意向车辆投掷鞭炮),且其无独立财产履行赔偿义务,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认定监护人李某为赔偿责任主体。
二、公共安全与监护责任的深层警示
本案判决具有双重社会意义:
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尤其针对火源、易燃物等高风险领域,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平衡权益与行为自由:法院严格区分“停车瑕疵”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过度扩大受害人注意义务,维护侵权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本案再次明确,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不可推卸。即便未成年人无财产,监护人仍须为其行为后果“买单”。本案判决既是对受害人的公平救济,亦是对全社会家庭教育责任的警醒——唯有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方能避免法律与经济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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